十堰 男子用公司客车干这事,公司被罚款5000元!十堰爆料 十堰广播电视台
客车动态监控设备被关闭
监控平台显示车辆轨迹异常
执法人员迅速核查
发现驾驶员竟在干这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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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平台发布通报,十堰城区某客运企业鄂C9B298号客运车辆于4月25日8时52分起存在高速公路通行记录,但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未查询到该车任何运行轨迹,该车疑似故意逃避动态监管。
十堰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通过调取车辆高速通行记录、核查车辆行驶轨迹、查阅车辆班次表、询问动态监控服务商以及当事驾驶员等方式,进行了深入核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夏某曾私自将客车用于亲戚结婚接送客人,但未向公司报备。为逃避监管,夏某使用该车时,擅自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电源,导致当天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无法向监管平台传输运行数据。夏某的行为属于蓄意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的相关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无小事
监管不容钻空子
私自关闭动态监控属于违法行为
一经查实必将从严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