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河南漯河,男子与朋友酒过三巡,因结账问题在田间小路发生肢体冲突。争执中,男子失手将朋友推入路边一口窨井,朋友头朝下掉入。尽管男子随后下井施救,但因井口过窄、井深过大未能成功,朋友最终溺亡,事后,男子被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了。
事情发生在去年 3 月的漯河召陵区,当晚杨某和崔某还有几个共同朋友,先去村里的拉面馆吃饭喝酒。起初几人推杯换盏、东拉西扯,气氛还算热络,喝到后半段却因谁买单的问题呛了起来。你说该你付、我说该你掏,酒劲上头话越说越难听,当场闹了个不痛快。
本以为饭吃完各自散伙,回家睡一觉酒醒后这事也就翻篇了。可几人还没喝尽兴,转头又去了 KTV 接着唱接着喝,唱完出来仍觉得不够,杨某又跑去便利店买了几瓶啤酒,拉着众人蹲到乡间小路上接着唠。
大半夜的田间小路连路灯都没有,黑灯瞎火里路边就是一口没盖的农田窨井,几人谁都没把这份危险放在心上。
原本就因结账的事憋着一口气,酒越喝越多,旧矛盾又被翻了出来,从拌嘴对骂很快升级成肢体冲突。酒后拉扯本就没个准头,两人晕晕乎乎根本顾不上周边环境,推搡争执中杨某失手一用力,崔某脚下不稳,直接头朝下栽进了旁边的窨井里。
这一下杨某的酒当场醒了大半,二话没说跟着就跳下去救人。可那窨井本身井口窄、井身深,底下空间狭小,他一个人在底下根本使不上劲,折腾半天也没法把头朝下的崔某翻过来、拉上去,只能扯着嗓子喊上面同行的朋友帮忙。等上面的人想法子把杨某拉上来时,井里的崔某已经没了动静,最终溺亡在了井水里。
悲剧已经酿成,若杨某此时主动报警、配合调查、争取家属谅解,本还有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可他接下来的操作,直接把一手不算太烂的牌打得稀碎。
从井里爬上来之后,他第一反应不是报警,也不是通知死者家属,而是害怕自己担责任,居然让同行的人把井口掩盖住,还跟所有人串好口供,统一口径:要是有人问起崔某去哪了,就说已经把他安全送回家了。完事他还换下沾了泥水的衣服,扔到旁边的麦田里销毁痕迹,装作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步行回了家。
纸终究包不住火,崔某的家人联系不上人,越想越不对劲,很快就报了警。警方顺着当晚的行踪调查没多久就找到了线索,传唤杨某问话。结果前两次传唤,他都咬死了不承认,满嘴瞎话想把这事蒙混过去,直到警方把所有证据摸清楚,事实摆在眼前瞒不住了,他才终于松口,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也正是这通操作,让法院最终没有认定他有自首情节。很多人可能觉得,我最后说实话了还不行吗?法律上的自首,要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你都被警察找上门了,还一而再再而三撒谎隐瞒,等证据确凿了才肯松口,自然算不上自首。
后来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判决: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可能有人会问,把人推下井淹死了,这不算故意杀人吗?法院的判决其实说得很明白:案发的时候俩人都处于醉酒状态,又是深夜没有照明的田间地头,杨某本身是在争执打斗中失的手,他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崔某死亡的想法,而且事发后第一时间就下井施救了,只是因为井口窄、井身深这些客观条件没救成,所以不符合故意杀人的定性。
也有人觉得 6 年是不是有点重?毕竟是失手,还主动救人了。咱们可以掰扯掰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区间本来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某这事里,他先是酒后滋事引发肢体冲突,事后又掩盖现场、串供销毁证据,到案初期还拒不认罪,这些都是从重的情节;唯一的从轻情节,就是事后有施救行为,而且最终自愿认罪认罚。这么算下来,判 6 年其实是在合理区间里偏上的量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回头看这整件事,实在让人唏嘘。一顿饭钱撑死了也就百八十块,几个平日里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朋友,就因为这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酒劲上头控制不住情绪,最后搭上了一条鲜活的人命,另一个要坐六年牢,两个家庭就这么彻底毁了。
咱们平时生活里,朋友聚餐喝酒是常事,结账的时候抢着付、或者互相调侃两句都正常,可一旦喝多了,人对情绪的控制力就会直线下降,平时根本不值一提的小事,都能演变成不可挽回的冲突。
更别说喝完酒还往黑灯瞎火的野外跑,身边就是没盖的窨井,本身就把自己和身边人放在了危险里。
杨某事后的操作也特别有代表性:出事第一反应不是承担责任,而是想着瞒天过海。可人命关天的事,哪是你盖个井口、串个供就能藏住的?本来主动报警、积极赔偿、争取家属谅解,还能往轻了判,结果一顿糊涂操作下来,反而把从轻的路子给堵死了。
酒这东西,小酌怡情,喝多了真的容易误大事。多少悲剧的开头,都只是 “喝了点酒,一时冲动”,可等冲动过后,再怎么后悔都晚了。
这起刚判的案子,也算是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喝酒要有度,遇事别上头,不然真等悲剧发生了,说什么都来不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