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公司起诉两食品厂商使用“小爱同学”商标销售酸奶、奶酪棒等奶制品,跨类索赔 750 万 , 获全额支持。
被告某丙公司、某丁公司自2020年起,在生产、销售的酸奶、奶酪棒等奶制品上使用"小爱同学"标识,并在宣传中捆绑小米公司产品(如"送小爱同学音箱一台"),刻意制造关联,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害驰名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告实际使用行为中刻意攀附小米商誉(如用小米产品作为促销赠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被告自行宣传的"800家经销商"等经营规模、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综合认定其侵权获利已超过法定赔偿500万元的上限,最终全额支持原告750万元(商标侵权)的赔偿请求,并分别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5万元、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