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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法动用一票否决权? 安理会投票结果11:2,中方表态对结果“很失望”,释放

中国无法动用一票否决权?
安理会投票结果11:2,中方表态对结果“很失望”,释放信号不简单!


当地时间6月9日,联合国安理会的一场公开会,投出了一个让不少人困惑的结果,11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


中国和俄罗斯投了反对票,巴基斯坦和索马里弃权,其余11个国家全票赞成。赞成票里包括美英法三个常任理事国,还有其他几个非常任理事国。


看到这个票型,很多人心里会冒出一个问号:中国不是五常之一吗?手里不是攥着一票否决权吗?怎么就让美英法他们凑出11票给推过去了?这事儿听着是不是有点憋屈?


其实这里面有个特别容易让人迷糊的点——这次投票的性质,它不是那种最终拍板要不要制裁伊朗的实质性表决,而是一次“程序性表决”。


根据联合国官网关于安理会表决系统的说明,安理会的表决分为两类:一类是程序事项,只需要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即可通过,常任理事国在这里没有一票否决权。


另一类是其他一切事项,需要9票赞成且5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这时候一票否决权才生效。


说白了,这就好比在一个公司开会,大家不是在讨论“要不要开除某个员工”,而是在吵“今天有没有资格把开除员工的议题摆上桌面”。而根据安理会的规矩,这种“能不能开会”的程序性问题,是不适用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权的。


所以,哪怕中俄坚决反对,只要赞成票能凑够9票,这个会就能继续开下去,俄方代表一上来就抛了个异议


会议一开始,俄罗斯代表就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根本不该举行这次公开会。俄方的理由很直接: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已于2025年10月18日到期终止,安理会已终止审议伊朗核问题-2。既然议题都终止了,你凭什么还要开会?


随后俄罗斯代表提出就此举行程序性表决,于是就有了那个11:2的投票结果,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孙磊在投票后表示,中方对投票结果“表示失望”。


这个“失望”的背后,是更深层的法律争议。按照中俄和伊朗的立场,第2231号决议去年10月18日到期后,所有对伊制裁措施都已失效,伊朗核问题也应该从安理会议程中移除。


但美英法三国不这么看。他们认为“快速恢复制裁”机制已经被触发,对伊制裁已经恢复,第1737号决议设立的制裁委员会也随之恢复运作,双方对同一个问题,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解读。


美英法很清楚,只要把这个会强行开起来,就等于在事实上重新激活了安理会对伊核问题的管辖权。这次开的是“第1737号制裁委员会”的简报会,那下次呢?下下次呢?


只要会议的合法性被一步步坐实,后面才好慢慢往里面塞“恢复制裁”的私货,这种利用程序规则打“擦边球”的做法,并不是第一次出现。


2025年8月,英法德三国就启动了“快速恢复制裁”机制,当时中俄就提出了异议。今年3月,美国担任安理会轮值主席时,就强行把1737委员会的简报会塞进了工作日程,这次6月份的会议,哥伦比亚作为安理会轮值主席,基本沿用了美国3月份的做法。


在随后的发言中,孙磊亮明了中方的态度,他说,多年来的事实证明,伊朗核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事关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事关中东地区的长治久安。


当前,美国和伊朗已实现停火,正在探索通过谈判解决问题。但局势依然敏感、复杂、脆弱。在这种背景下,安理会在处理有关问题时必须站在和平的一边,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


中方提出了三条原则:应综合解决伊朗和平利用核能诉求;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处理好当事方之间的关系;应平衡处理各方合理安全关切。


孙磊还特别强调,安理会成员应着眼于伊朗核问题政治解决大局,切实为外交努力争取时间和空间,为外交谈判营造积极氛围。


这番话的潜台词很明确:你们西方现在做的,不是在推动问题解决,而是在给外交努力添堵,谁在把安理会当工具用?


这次安理会的程序之争,表面上是关于“能不能开会”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是两种逻辑的碰撞,一边是坚持法律程序的严谨性,认为决议到期就是到期,议题终止就是终止。另一边是抓住程序规则的缝隙,强行推进自己的政治议程。


谁在维护安理会的权威?谁在把安理会当工具用?这个问题,不同的观察者会有不同的答案,但有一点是确定的:中俄的反对票挡不住这次程序性表决,但并不意味着西方想恢复制裁就能轻松得逞。


在后续的实质性表决中,一票否决权这堵墙还立在那里,这场围绕伊核问题的法律战和外交战,还远没有到结束的时候。


参考资料:
中方:对投票结果表示失望.--观察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