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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6月14日英国国王签署《大宪章》,首次以法律限制王权,奠定西方宪政基础

1215年6月14日英国国王签署《大宪章》,首次以法律限制王权,奠定西方宪政基础。

一、签署的时代背景
13世纪初,英国国王约翰连年对外征战失利,军费开支庞大,不断向贵族、教会横征暴敛,随意增设赋税、没收贵族封地、干涉教会事务,违背过往封建契约习惯,引发世俗贵族、教士、城市市民等多方群体的强烈不满。
贵族们集结武力兵临伦敦,迫使约翰国王妥协,1215年6月14日,国王在兰尼米德草地签署《大宪章》,这份文件本质上是封建贵族约束王权的政治契约。

二、核心内容
1、王权必须受法律约束,王在法下
这是《大宪章》最核心的原则:国王没有无限权力,必须遵守既定法律与传统惯例,不能仅凭个人意志随意征税、剥夺臣民财产,打破了“君权神授、君主至高无上”的绝对化认知。
2、征税需要协商同意
未经全国贵族代表会议许可,国王不得擅自征收盾牌钱等新赋税,确立了税收法定、征税需征得纳税人代表同意的原则,成为后世议会掌握财政权的源头。
3、保障人身与财产权利
任何自由民,未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或施以任何惩罚。这一条孕育了正当法律程序、陪审团审判、私有财产不受公权力随意侵犯等现代法治核心规则。
4、保障教会、城市自治权利
确认英国教会自主管理事务的权力,同时保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特权、商业惯例,维护市民与商人的合法权益。
5、设立25人贵族监督委员会
若国王违背宪章条款,贵族有权起兵对抗、限制王权,用制度设计确保宪章能够落地执行。

时至今日,《大宪章》被视作人类法治文明的里程碑:它第一次用法律驯服绝对权力,确立了两条颠扑不破的现代法治准则:公权力不是无限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不受公权力的随意侵害。
从英国君主立宪,到欧美各国宪政体制,再到全世界现代法治对权力约束、人权保障的制度设计,都延续着1215年《大宪章》埋下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