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个帖子,说和男友发生关系后,有些后悔,觉得没那么喜欢他。评论区就开始说让他赔钱,否则三年起步。最近还有个热门新闻,女子未满18岁,父母包办和人结婚,收了彩礼,同居一段时间后,觉得不合适。男方索要彩礼,女方不想给,就告男方QJ。未满14岁确实是,14岁到18岁要看意愿。所以未被采纳。但是如果不是事后才想起来,早点想起来,打闹几下,估计还就真是了。所以现在一言不合就是QJ,而且往往还真的就办成了,因为那个时刻,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只要有心,弄点刮擦太正常了。太吓人了。换个角度说,那个宋珍珍还是不够聪明,收到的礼物都是20块打车费,速冻饺子,如果当时能打闹几下,弄几个皮肤划痕,董事长们就麻烦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