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无知还是本来就是“恶魔”?一高层住宅顶楼天台,两名女生试图将另一名女生推下天台,这一幕惊呆了刚好到楼顶有事的群众。
事发于某居民楼楼顶天台。三名未成年女孩在没有任何大人陪同的情况下,在天台边缘玩耍。
一名到天台的女子拍下的视频显示,两名女孩合力抱起另一名同伴,试图将其从护栏推出去。
这名女性业主看到这一幕,心脏差点停跳,当即厉声喝止:“你们在干什么!”两名女孩这才停手,将同伴拉回安全区域。
惊魂未定的女业主呵斥两名女生,如果推下去了,两人是要偿命的,不可以玩这种危险的游戏。
这些孩子并不知道,他们脚下那窄窄的平台,是生与死的分界线。一旦重心失控、手滑或同伴力气不支,坠落的后果,没有任何一个家庭能够承受。这几个动作,就是“死亡游戏”。
一、如果这真的推下去了,是妥妥的故意杀人。
如此高楼,虽然两人还未成年,但肯定超过十二周岁,应当理解并知晓将人从楼顶推下的结果。
因此,这是一种“明知故犯”,就是故意杀人。
按照《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尽管二人可能未满十六周岁,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区分规定,对于触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的,年满十二周岁,经核准,一样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真真的推下去了,二人必将承担刑责。
2、监护人不容推卸的法定职责。
当孩子们在高楼之巅“嬉戏”,我们在意的已不只是“熊孩子”的顽劣,更是背后监护责任的全面缺位。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
监护不是“可选项”,保护是“刚性义务”,监护人必须履行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从事危险行为。
“孩子小、不懂事”不是免责挡箭牌:在司法实践中,孩子“不懂事”正说明监护人需要承担更严格的管教和看护责任,而不能反向成为监护人逃避责任的理由。
3、监护人的法律责任链条:从民事赔偿,到行政追责,再到刑事追诉。
当未成年人发生致人损害或发生自身伤亡的重大事故,监护人面临的法律后果是层层递进的。
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跑不掉的第一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已尽到监护职责,最多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如果女孩被抱出护栏后坠楼,致其伤亡,两个“施救”女孩的监护人将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比例不等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次是监护人自身受罚:行政追责的严重后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发现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职、管教不当等情形的,将依法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最后是刑事追诉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如前所述,如果“危险游戏”导致同伴重伤或死亡,且满14周岁的女孩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
4、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容推卸。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天台的管控存在明显缺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天台通往户外平台的通道没有上锁,护栏高度不足,也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这正是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职责的失守。
在高楼边缘,一次失手就是终身无法挽回的代价。一个生命背后,是一整个家庭的希望。
而我们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是一句“注意安全”就够,而是要让他们真正懂得——生命只有一次,有些玩笑,永远开不得。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