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带少数民族服装出境被拦
报道执法新闻,最忌讳的就是让读者低估案件的严重性。这不是不专业的问题,是失责。
普通读者看到“一般”,第一反应是“小事”“不严重”“大概没啥事”。可事实呢?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可移动文物只分“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两大类。“一般文物”也是文物,受法律保护,原则上禁止私自出境。未经审批携带,轻则没收罚款,重则追究刑责。
媒体用“一般”来定性外籍游客的走私行为,却不解释这个“一般”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读者自然会觉得这外籍旅客没犯多大错——这是用日常语义冲淡了法律性质。
稍微做点功课不好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