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在热搜榜单上看到一则新闻,令人深思!60岁男子与女子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猝死,家属起诉女方索赔32万余元被驳回。
据报道,一个六十岁的马某,早上七点开车拉着女子魏某,停在安徽濉溪县一个路口边上。两人在车里发生亲密接触,过程中马某突然不行了,人没了意识。魏某在7点22分打了120,全程跟着去了医院,半小时后抢救无效,人走了。她又马上打了110报警。后来的检测排除了下药、中毒这些可能,最后认定就是猝死。
人没了,家属不干了,一纸诉状把魏某告了,要她赔三十二万。
法院最后给驳回了。理由不复杂,一条一条说得很清楚:你们说人家害死了你家人,得拿出证据来。俩人自愿做的事,不犯法;姑娘没下药没动手,没有害人的念头;出了事第一时间打120、打110,一个普通人能做的她都做了。总不能因为你是专业医生,就要求她也得会心肺复苏吧。
事说清楚了,我来再唠点实在的。
这个判决,我打心底里觉得判得正。它纠正了一个挺普遍的毛病——谁死了谁有理,谁家属闹谁占便宜。法律不惯这毛病,法律看的是因果。你拿不出证据,哭破天也没用。这扇门关得好,要不然以后谁还敢跟人正常交往?出了意外就被告,那日子没个过了。
另一个让我心里动一下的,是那个女子。把时间线掰开看,二十多分钟里,救命、报警,两件事干得利利索索。换个胆小的,可能早跑了,或者慌得连电话都拨不出去。她没有。做完了这些,还得被人拉到法庭上,指着鼻子要赔三十二万。这无妄之灾,够她缓几年的。
家属的心情,说实话,我能理解。至亲这样走了,搁谁脸上都挂不住,心里那道坎过不去。但悲伤归悲伤,不能变成讹人的理由。一个六十岁的人,自己身体什么情况,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自己最清楚。出了意外,这第一责任人,说到底还是自己。
这个案子,说到底就一句话:成年人做事,后果自担。法律保护的是明白人,不是谁闹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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