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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男子和未满18岁的女孩订婚,给了女方188000元彩礼和30000元礼

河南濮阳,男子和未满18岁的女孩订婚,给了女方188000元彩礼和30000元礼品折价款,女孩父母返还10000元礼金给男子。订婚次日,女孩到男子家工厂上班,并搬去跟男子同住。相处一段时间后,女孩对男子不满,并回了自己家,双方解除婚约,男子要求女方返还20万彩礼。万万没想到,女方却控告他涉嫌强奸,结局让人唏嘘不已。

2025年3月11日,男子孟某和女子鲁某举行了订婚宴,此时鲁某未满18周岁,还处于懵懂无知的年纪,婚宴中的所有事情都是鲁某父母一手操办的。

孟某家境不错,家里是经营工厂的,订婚宴上,孟某给了女方188000元彩礼,女方返还了10000元礼金给他。

因两家隔得比较远,孟某又额外给了30000元礼品折价款给鲁某,让鲁某代他买些礼品,送给鲁某的亲戚朋友。

订婚第二天,鲁某就去了孟某家的工厂上班,两人住在同一个房间里,算是提前过起了同居生活。

可相处一段时间后,鲁某对孟某的行为越来越不满,心里别扭,两人生了嫌弃,后来,她干脆离开孟某家,回到了自己家中,并表示这婚,自己不结了。

孟某懵了,自己家出了彩礼,钱花了,可鲁某却不结婚了,对方不结婚也可以,那必须把近20万彩礼全部退回来。

事情到了这一步,女方退还彩礼,双方还能好聚好散,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孟某一家彻底寒心了。

鲁某竟然报了警,说孟某强 奸了她。

警方介入调查后,认定孟某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鲁某的控告不成立。

孟某又气又急,自己人财两空,对方还反过来咬自己一口,他把鲁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女方返还近20万彩礼。

1、孟某和鲁某订婚时,鲁某未满18周岁,两人的婚约无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

订婚不是婚姻登记,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约束,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不得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通常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对婚姻等重大人生事务作有效决定。

鲁某的订婚行为由其父母一手操办,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因订婚无效,孟某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双方均存在过错,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孟某和鲁某的婚约无效,孟某有权要求鲁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也倾向于支持彩礼的退还。

鲁某的父母明知女儿未满18周岁,还操办女儿婚事,收取大额彩礼,其存在严重过错。孟某明知鲁某未满18周岁,还跟她订婚、同居,并支付彩礼,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孟某给付给女方的彩礼金额为198000元,酌情判定鲁某及其父母向孟某返还70%的彩礼,返还138600元。

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订婚是无效行为,如果对方年纪小,一定要考虑清楚。

我国法定的结婚年纪,男生不得早于22周岁,女生不得早于2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