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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考编综合成绩第一名,结果低3分的递补录取,女子多次维权,结果招聘单位直接取消

女子考编综合成绩第一名,结果低3分的递补录取,女子多次维权,结果招聘单位直接取消该岗位招录,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隐情?

黑龙江七台河,2025年下半年,王依报名参加七台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考桃山区桃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医生岗位。

2026年1月,她以综合成绩61.13分位列岗位第一,登上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拟进入考察人员名单。

公示期过了,全家欢喜,甚至已进入组织群等待交材料。可公示期过后,她没有等来入职通知。

2026年4月,桃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新公告,另一名考生以57.78分进入考察与体检名单。

王依多次反映要求“还回事业编制”无果。2026年6月8日,招录单位发布公告,该岗位被公告取消。

从报考到公示到递补再到取消,这个岗位历经半年多,最终归零。

王依说,她至今没有收到一份正式的书面告知,“我就想知道我的编制去哪了?”

王依1990年出生,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中明确载明“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西医结合专业”。

2025年8月27日,七台河市人社局发布公告,该岗位招聘条件为:“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王依报名、提交材料、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所有环节全部通过。

然而公示期后,工作人员约她面谈,口头告知:“你的是执业助理医师,不符合入职资格。”

王依无法理解。根据《医师法》第二条,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她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本就是“执业医师资格”的一个合法类别。如果用人单位只要“执业医师”而不要“助理”,理应在招聘条件中明确写明。

公告未作区分,就应依法平等对待。更何况,报名审核、笔试前现场资格审核、面试,所有环节全都通过了。

如果从一开始就不合格,为什么每一关都让她过了?

更让王依崩溃的是,招聘公告的“重要提示”白纸黑字写着:“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考生放弃而出现的岗位空额,不进行递补。”

“公示及聘用”部分再次强调:“公示期间,对有问题并查有实据或主动放弃的,不予聘用,所空名额不再递补。”

然而,2026年4月24日,桃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新公告,同一岗位下,另一名考生以57.78分被公示递补,综合分比王依低了3.35分。

2026年4月30日,桃山区化解专班的工作人员来到王依住所协商。

现场对话录音显示,带队人提出“三不行、三行”的方案:

三个“不行”,即无法给予事业编;无法作为区聘人员享受职业年金;无法享受13薪。

三个“行”,即提供区聘岗位(应发工资5000余元,实发4000余元);补偿备考培训费用两万余元;承诺将来招录助理医师岗位时为其保留,并给予一年带薪备考时间。

王依当场拒绝:“我合法合规考上的编,为什么要换成合同工?”

带队人称“因为你是助理”。家属追问:公告明确“不予递补”,第二名为什么能上岗?对方均未给出明确答复。

王依通过信访渠道获悉,2026年4月,桃山区人社局及卫健局已就此回应。

人社局称:由于相关业务责任人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王依进入笔试、面试两个环节。

区纪委监委已对相关业务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卫健局同样表示:对区卫健局资格审核把关不严的工作人员,区纪委监委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

与此同时,王依反复追问的那个问题:“公告明确‘不予递补’,第二名为什么能上岗?”人社局至今未作解释。

2026年6月8日,桃山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发布公告,决定取消该岗位。

这场“考编乌龙”,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资格条件的解释问题。

招聘公告要求“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是法定医师资格的一种,公告未明确排除助理医师,就应依法从宽解释。用人单位以“资格不符”为由在公示后淘汰第一名,公告未作区分就应平等对待。

第二,关于违规递补的问题。

公告明确规定“不递补”,却仍递补了成绩更低的第二名。公告是整个招聘行为的法定依据,对其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公然违反属于程序违法。

第三,关于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王依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示五个环节,已对“即将入职”产生合理信赖。因招聘单位的内部失误导致其无法入职,她有权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包括备考期间的误工损失、培训费支出以及因错失其他就业机会导致的损失等。

第四,关于信访与监察问责的问题。

纪委已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这是职务行为监督。但王依个人的编制与赔偿问题,仍需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