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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人太甚!黑龙江已婚女子嫌弃丈夫平庸,在外结识别的男人,对方还主动打电话羞辱丈夫

欺人太甚!黑龙江已婚女子嫌弃丈夫平庸,在外结识别的男人,对方还主动打电话羞辱丈夫没用。丈夫忍不下这份屈辱,路上偶遇对方后猛踩油门驾车撞击,致对方当场死亡。事后夫妻二人联手销毁行车记录仪证据妄图脱罪,可法网恢恢,警方很快查清全部案情上门将两人抓获。

这案子最让人没想到的,不是那一脚油门,而是判决书下来以后,网上吵翻了。撞死人的王某,判了无期徒刑。

帮着销毁证据的李某,判了十个月,缓刑一年,相当于没进去蹲一天。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不公平啊,受害的明明是被绿的王某,怎么判得比李某还重。

要把这个事弄明白,得先搞懂法律上的一道分界线,那就是故意杀人和一时冲动之间,到底差在哪。

王某开车撞向郭某这个动作,法律上认定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撞死人,还是这么干了",这个心理状态叫直接故意。

法院认的不是王某冤不冤,而是这一脚油门,主观上就是冲着对方的命去的。气不气、冤不冤,是道德层面的事,体现在判决里就是"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体现不到改罪名上去。

《刑法》二百三十二条写得明明白白,故意杀人罪起步是十年以上,往上是无期或者死刑,只有情节比较轻的才往下放到三到十年。

王某这一档,法院给的是无期,说明本来量刑就在十年以上到死刑这个区间里,因为认罪态度好,才从更重的位置降到了无期。

换句话说,无期已经是从轻处理过的结果,不是法院手下留情的下限。

再说李某。她身上的罪名不是出轨,出轨在国内不是刑事犯罪,最多影响以后离婚分财产、争孩子。

李某真正被追责的,是案发两天后跟着丈夫回到现场,把行车记录仪的内存卡用牙咬碎、分批丢掉那个动作。这对应的是《刑法》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认定她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给了十个月缓刑一年,意思是不用进去,但留了案底,考验期内再犯事,是要连本带利一起算账的。

这里有个细节挺值得琢磨。两天后才回去翻记录仪,说明这不是当场慌乱,是冷静下来以后,两口子一起商量过的善后动作。

案发当天王某第一反应是拆记录仪、装无辜报警,骨子里两人其实都清楚那段视频拍到了什么。这种先装糊涂、再回头销证的操作,放在司法实践里,往往不是减分项,反而说明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心里有数,不是脑子一片空白的冲动。

郭某打电话羞辱王某这件事,不少人拿来当王某"冲动有理"的依据,但放到法律框架里,这通电话最多算情绪上的背景,构不成正当防卫或者减罪的法律依据。

正当防卫得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电话羞辱过去好几天以后,王某主动开车冲撞,时间和场景上都对不上"防卫"这个词。

这也是为什么最后定的是故意杀人,没有往防卫过当或者情节较轻那个方向去。

把这几条摆在一起看,这个案子其实是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婚姻里的屈辱感是真实的,但能不能拿刑法去解决,是两件完全不搭边的事。王某的愤怒能理解,李某的婚外情道德上确实说不过去,郭某的嚣张也确实让人来气,但法律只对"做了什么"算账,不对"谁更该挨骂"算账。

三个人里,真正踩到法律红线的,就是那一脚油门和那一口咬碎内存卡的动作,剩下的,再怎么让人窝火,刑法都管不着。

判决出来以后,这事可能慢慢就从热搜上消失了,但留下的东西不会消失。

农村基层这种婚姻矛盾积压到出大事的案例,这几年其实不算少见,背后大多是常年沟通缺失、外人介入、矛盾一点点攒到爆。

法律能管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管不了的是矛盾攒起来的那个过程。

这案子真正值得留意的,不是判决轻重该不该的争论,而是悲剧发生前那么多天的裂缝,有没有可能在更早的时候被发现、被拉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