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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男子和朋友凑场喝酒,因为谁结账的事,和其中一人吵了起来,两人越吵越凶,

河南漯河,男子和朋友凑场喝酒,因为谁结账的事,和其中一人吵了起来,两人越吵越凶,最后动了手,男子失手把对方推进了路边的井里,造成对方溺亡。男子下井救人,但没救上来,随后,他竟然做了一件罪上加罪的事,法院判了!

2024年3月25日,杨某、崔某和另外几人在拉面馆喝酒。

喝酒期间,因为谁付钱,杨某和崔某闹的不愉快。

晚上10点多,一帮人又转场到KTV继续喝酒。

他们从中午喝到了晚上,都不知喝了多少酒,但觉得还不尽兴。

杨某又跑去便利店买了几瓶啤酒,几个人跑到一条乡间小路上接着喝。

几个人越喝越上头,越上头越容易翻旧账。

崔某和杨某又提起了之前结账的事,你一句我一句,从拌嘴变成对骂,对骂变成推搡。

大半夜的,乡间小路黑灯瞎火,连个路灯都没有。

两个人醉醺醺地扭在一起,杨某一使劲,崔某脚下不稳,整个人头朝下栽进了路边的一口井里。

那口井不是普通的井,是农田里那种机井,口窄底深,掉进去很危险。

杨某一看崔某掉进井里,顿时吓得醒了大半,想都没想就跟着跳了下去,想把人捞上来。

可井实在太窄了,两个大男人挤在里面,根本施不开手脚。

杨某拼了命地用双肘双膝撑在井壁上,试图把崔某托起来,但一个人根本做不到。

他赶紧朝上面喊,让同行的另外两个人帮忙。

那两个人费了好大劲,先把杨某从井里拽了出来。

但崔某呢?等再想捞他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人就这么在井里溺亡。

按说杨某跳下去救过人,没救上来那是没办法的事。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让整个案子都变了味。

杨某上岸之后,不是赶紧再想办法救人或者报警,而是害怕了。

他害怕自己要担责任,居然让同行的两个人把井口掩盖。

还叮嘱他们,以后有人问起崔某去哪了,就说已经把他送回家了。

然后他自己把换下来的衣服扔在麦田里,步行回了家。

崔某失踪后,家属报了案,警方很快就查到了杨某头上。

可杨某在头两次被传唤的时候,死活不承认,编谎话想蒙混过关。

直到警方把证据都摆在他面前,他才老老实实交代了。

法庭上,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崔某的家属请了律师,律师表示,杨某对崔某应负有救助的法定义务。

因为杨某把崔某推进井里,这个行为本身就制造了危险,所以他就有义务救人。

而且杨某对崔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属于不作为犯罪,应依法认定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虽然杨某跳下去救了,但救不上来之后呢?

他不但没报警,反而把井口掩盖上,还教唆别人撒谎。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因为杨某在那种黑灯瞎火的地方跟人打架,应该能预见到,可能把人推进井里,或者磕着碰着致死。

但因为喝醉了疏忽大意,没当回事,结果真出事了。

但这个罪名,比故意杀人轻得多。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了杨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杨某确实跳下去救了人,他是真心想救的,不是做做样子。

只是因为井太窄,他一个人实在救不上来,这种情况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他对崔某的死,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

但法院也没放过杨某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他一开始撒谎,头两次传唤都不说实话,等警方查清楚了才认,所以不构成自首。

二是,他上岸之后让人盖井、教人撒谎这件事,虽然法院没有因为这个,给他加更重的罪名,但他主观上想逃避责任,行为很恶劣。

最后法院考虑到他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杨某与崔某喝酒后,因结账问题发生肢体冲突,杨某失手将崔某推进井里,导致其溺亡。

杨某并非故意要致崔某死亡,而是在醉酒状态下,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推搡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综合考虑,杨某跳井救人、事后掩盖真相,及认罪认罚等情节。

最终,判决杨某有期徒刑6年。

这个案子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你说杨某是过失吧,他确实跳下去救了。

你说他无辜吧,他救不上来之后,干的那几件事又实在说不过去。

盖上井口意味着他放弃了继续救援的可能。

如果他当时没盖井,而是赶紧报警叫消防,或者喊更多人来帮忙,崔某还有没有生还的希望?

没人知道,但他连试都没试。

酒桌上的面子,几瓶酒,最后搭进去一条命,外加6年的牢饭。

这笔账,怎么算都亏得没边了。

杨某可能到现在都想不明白,自己明明跳下去救了人,怎么还是要坐牢。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他救没救,而在于他救不了之后选择了什么。

一审判处杨某6年,这里既包含了他跳下去救人的那点情分,也包含了他后来试图掩盖真相的那份算计。

法律看得清楚,你做了什么,你没做什么,你后来又做了什么,一笔一笔都给你算得明明白白。

对此你怎么看?

时政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