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男子和朋友凑场喝酒,因为谁结账的事,和其中一人吵了起来,两人越吵越凶,最后动了手,男子失手把对方推进了路边的井里,造成对方溺亡。男子下井救人,但没救上来,随后,他竟然做了一件罪上加罪的事,法院判了!
2024年3月25日,杨某、崔某和另外几人在拉面馆喝酒。
喝酒期间,因为谁付钱,杨某和崔某闹的不愉快。
晚上10点多,一帮人又转场到KTV继续喝酒。
他们从中午喝到了晚上,都不知喝了多少酒,但觉得还不尽兴。
杨某又跑去便利店买了几瓶啤酒,几个人跑到一条乡间小路上接着喝。
几个人越喝越上头,越上头越容易翻旧账。
崔某和杨某又提起了之前结账的事,你一句我一句,从拌嘴变成对骂,对骂变成推搡。
大半夜的,乡间小路黑灯瞎火,连个路灯都没有。
两个人醉醺醺地扭在一起,杨某一使劲,崔某脚下不稳,整个人头朝下栽进了路边的一口井里。
那口井不是普通的井,是农田里那种机井,口窄底深,掉进去很危险。
杨某一看崔某掉进井里,顿时吓得醒了大半,想都没想就跟着跳了下去,想把人捞上来。
可井实在太窄了,两个大男人挤在里面,根本施不开手脚。
杨某拼了命地用双肘双膝撑在井壁上,试图把崔某托起来,但一个人根本做不到。
他赶紧朝上面喊,让同行的另外两个人帮忙。
那两个人费了好大劲,先把杨某从井里拽了出来。
但崔某呢?等再想捞他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人就这么在井里溺亡。
按说杨某跳下去救过人,没救上来那是没办法的事。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让整个案子都变了味。
杨某上岸之后,不是赶紧再想办法救人或者报警,而是害怕了。
他害怕自己要担责任,居然让同行的两个人把井口掩盖。
还叮嘱他们,以后有人问起崔某去哪了,就说已经把他送回家了。
然后他自己把换下来的衣服扔在麦田里,步行回了家。
崔某失踪后,家属报了案,警方很快就查到了杨某头上。
可杨某在头两次被传唤的时候,死活不承认,编谎话想蒙混过关。
直到警方把证据都摆在他面前,他才老老实实交代了。
法庭上,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崔某的家属请了律师,律师表示,杨某对崔某应负有救助的法定义务。
因为杨某把崔某推进井里,这个行为本身就制造了危险,所以他就有义务救人。
而且杨某对崔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属于不作为犯罪,应依法认定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虽然杨某跳下去救了,但救不上来之后呢?
他不但没报警,反而把井口掩盖上,还教唆别人撒谎。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因为杨某在那种黑灯瞎火的地方跟人打架,应该能预见到,可能把人推进井里,或者磕着碰着致死。
但因为喝醉了疏忽大意,没当回事,结果真出事了。
但这个罪名,比故意杀人轻得多。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了杨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杨某确实跳下去救了人,他是真心想救的,不是做做样子。
只是因为井太窄,他一个人实在救不上来,这种情况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他对崔某的死,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
但法院也没放过杨某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他一开始撒谎,头两次传唤都不说实话,等警方查清楚了才认,所以不构成自首。
二是,他上岸之后让人盖井、教人撒谎这件事,虽然法院没有因为这个,给他加更重的罪名,但他主观上想逃避责任,行为很恶劣。
最后法院考虑到他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杨某与崔某喝酒后,因结账问题发生肢体冲突,杨某失手将崔某推进井里,导致其溺亡。
杨某并非故意要致崔某死亡,而是在醉酒状态下,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推搡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综合考虑,杨某跳井救人、事后掩盖真相,及认罪认罚等情节。
最终,判决杨某有期徒刑6年。
这个案子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你说杨某是过失吧,他确实跳下去救了。
你说他无辜吧,他救不上来之后,干的那几件事又实在说不过去。
盖上井口意味着他放弃了继续救援的可能。
如果他当时没盖井,而是赶紧报警叫消防,或者喊更多人来帮忙,崔某还有没有生还的希望?
没人知道,但他连试都没试。
酒桌上的面子,几瓶酒,最后搭进去一条命,外加6年的牢饭。
这笔账,怎么算都亏得没边了。
杨某可能到现在都想不明白,自己明明跳下去救了人,怎么还是要坐牢。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他救没救,而在于他救不了之后选择了什么。
一审判处杨某6年,这里既包含了他跳下去救人的那点情分,也包含了他后来试图掩盖真相的那份算计。
法律看得清楚,你做了什么,你没做什么,你后来又做了什么,一笔一笔都给你算得明明白白。
对此你怎么看?
时政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