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濉溪,男子一大早和女子在车内发生亲密关系时,突然晕了过去,女子察觉不对,拨打了120,将男子送医抢救,并报了警,经认定,男子系猝死。可男子家属接受不了,认为男子是和女子在一起时突然去世的,要求女子赔偿32万元。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都说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60岁的马某因为一场约会,突发疾病去世,其家属更是在他去世后,将跟他约会的女子魏某告上了法庭。
事情发生在2025年7月27日,那天一大早,马某精心打扮后,开着车,出了门,接上了50多岁的魏某。
两人之间有着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早上7点,马某将车开到一处红绿灯路口东侧,来了兴致,情不自禁的跟魏某在车里发生了亲密行为。
可就在这个过程中,马某突然没了反应,整个人一下子就不行了。
魏某慌的不行,但是她并没有跑路,而是第一时间拿出手机拨打了120,之后一路跟着救护车到了医院,可不幸的是,马某还是未能抢救过来,去世了。
随后,魏某主动拨打110,报了警,把情况原原本本说了。
事发后,经过检测:马某体内并未检测出任何中毒的痕迹,马某系自身疾病猝死,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马某的家属不干了,他们觉得马某是跟魏某在一起的时候去世的,魏某得负责,他们要求魏某赔偿32万元。
站在马某家属的角度来看,好端端的一个人,出去时还是好好的,可跟魏某在一起后,却突然去世了,这个噩耗他们是接受不了的。
是不是马某跟魏某在一起时,太兴奋了,或者魏某做了什么,才导致马某突发疾病的?
可站在魏某的角度来说,她和马某在车内发生亲密关系,可能违背了公序良俗,可发现异常后,她及时报警,陪同就医,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马某系自身疾病去世,属于意外,这也不是她能预见并控制的,马某的家属找她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马某和魏某在车内自愿发生亲密关系,两人的行为不违法,马某晕倒后,魏某第一时间拨打120,全程陪同求助,主动报警,一个普通人在这种慌乱的情况下,已经做到了她能做到的一切,不能拿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去要求一个普通人。
马某家属要求魏某对马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赔偿,那需要证明马某的死亡和魏某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马某的家属没有拿出证据,证明马某的死亡和魏某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在本案中,魏某并不存在过错,也无违法行为,事发后她也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因此魏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反过来说,什么情况下魏某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比如魏某明知对方有严重疾病还诱使其发生亲密行为、下药、事后见死不救逃离现场等,这些情况下,魏某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可在本案中,魏某并不存在以上情况,因此无需赔钱。
有人可能说,毕竟人死了,家属可怜,但同情不能替代法律,如果因为"人死了"就必须有人赔钱,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而是比谁闹得凶,可法律讲究的是事实、是证据,而不是谁闹谁有理。
马某去世确实让人唏嘘,可作为成年人,他本应对自身健康状况负责,不能出了事,就反过来要别人买单。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