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也得赔,公平吗?女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追尾半挂车,交警认定女子全责,法院:挂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
2025年3月2日5时30分许,江苏溧阳,女子班某骑电动自行车沿京福线行驶至某路口时,无视红灯,径直闯了过去。
此时,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正按绿灯信号正常通过路口。
两车相撞,班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班某接受了门诊治疗,刘某垫付了400元医疗费。半挂车送修,产生维修费3800元。
同时,刘某主张车辆维修期间产生停运损失。
班某不服,将刘某及半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9万余元。
刘某随即提起反诉,要求班某赔偿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共计5493元。
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定,班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787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也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班某19900元(其中医疗费限额1800元、伤残限额18000元、财产限额100元),超出部分由班某自行承担。
刘某垫付的400元,由保险公司从赔偿款中直接返还。
对于刘某反诉的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并非刘某,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主张车辆损失的适格主体;
第二,从事故原因力看,班某是非机动车方,其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更小、原因力更弱;
第三,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其所有人或驾驶人是“高速危险”结果的控制者,在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对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常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较高运行风险,法律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
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
在刘某无证据证明班某故意碰撞的情况下,对其财产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这起“闯红灯赔钱”案,之所以引发热议,核心在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和“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适用。
第一,什么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比,具有更高的速度、更大的质量和更强的危险性,是“优者”。
因此,法律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赔偿责任。
即使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行赔付。
第二,为什么“全责”还能拿到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班某19900元,正是这一“无过错责任”的体现。
法律的逻辑是:机动车是危险源,其运行利益由车主享有,因此其运行风险也应由车主承担一部分。
即使非机动车违规在先,机动车也不能完全免责。
第三,为什么刘某的反诉被驳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法律规定的是“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除非非机动车方存在“故意”碰撞,否则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一般不能向非机动车方主张。
这是立法者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下作出的制度安排。
刘某的修车费和停运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第四,机动车主的“自担风险”与保险配置建议。
本案充分说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即使非机动车全责,机动车方也可能无法向其追索修车损失。
因此,机动车主务必购买足额车损险,将自身车辆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同时应加强行车记录仪的日常使用,以备在极端情况下固定非机动车方存在主观故意的证据,个别极端案例中仍有突破“不予赔偿”的可能;即使最终无法向非机动车方索赔,也可通过本车车损险获得理赔。
这不是法律“偏袒”非机动车,而是“优者危险负担”的制度安排。
机动车驾驶者享受了速度与便利,就必须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判决,也给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了个醒:非机动车不要以为“我弱我有理”,机动车也不要以为“我绿灯我无敌”。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