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浙江杭州,一男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一女网友,双方约定以800元“包夜”。男子转账后,在家中等待时却被女网友拉黑。男子气不过,以“被诈骗”为由报警。结果女网友还没抓到,男子自己先因涉嫌PC被警方传唤。男子大喊冤枉,称转账是“自愿赠与”,目的是“谈朋友”。警方却从聊天记录中发现,双方不仅谈好了价格,男子还明确提出了“服务要求”。最终,男子不仅800元被收缴,还被罚款500元。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返还1300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5年2月14日情人节当晚,浙江杭州30岁男子王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一女网友“小雨”。两人相谈甚欢,很快添加微信。聊天中,王某主动提出以800元的价格“包夜”,对方表示同意。王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800元,并告知了自己租住的公寓地址,等待对方上门。
然而,从晚上9点一直等到凌晨1点,“小雨”始终没有出现。王某多次发消息催促,发现自己已被拉黑。王某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越想越气,第二天一早便赶到辖区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女网友“诈骗”800元,并出示了转账记录和聊天截图。
警方受理后,对王某的陈述和聊天记录进行了详细审查。结果发现,双方的对话中,王某多次使用“包夜”“全套服务”“不过夜只给一半”等明显带有非法交易特征的词语,而“小雨”也明确回复“800包夜,先付款”。警方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PC的违法预备。
随后,警方依法对王某进行传唤。在询问中,王某起初坚称自己只是想“交朋友”,转账800元是“自愿赠与”,帮助对方“交话费”。但当民警逐一出示聊天记录,王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与“小雨”约定以800元进行PC的事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及公安部相关批复,只要双方就卖Y、PC达成一致,并已谈好价格或支付部分款项,即便因客观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也应当依法处罚。警方遂作出处罚决定:收缴涉案的800元转账资金,并对王某处以罚款500元。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返还1300元(800元转账+500元罚款)。王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报警时是“被害人”身份,是主动揭露违法行为的“有功之人”,不应再被处罚。他还强调,自己最终没有见到对方,也没有发生任何实质行为,不应认定为PC。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王某与“小雨”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已就PC的价格、内容达成合意,并已实际支付款项,构成PC的违法行为。
2. 王某主动报警的行为,虽然客观上提供了违法线索,但不能改变其自身先前的违法性质,也不能因此豁免法律责任。
3. 警方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罚款500元已属于从轻处罚(法定最高可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但没能拿回1300元,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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