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心!广东广州,男子是箱包厂厂长,当天工厂放假,他负责值班,期间发现车间失火,男子毫不犹豫的冲进火场救火,最终不幸身亡。事后,人社局认定男子为工伤,不料,公司竟然翻脸不认,称放假不算上班,男子死亡和公司无关,不但不认可工伤,还拒绝赔偿。然而,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刘某是箱包公司的厂长,具体负责生产调配这些事。
公司不要求他打卡考勤,说白了,这个厂长当得跟半个老板似的,厂里大大小小的事都得他操心。
2023年8月1日,公司通知全厂放假。
工人们都离厂回家,机器也都停了。
可就在当天6点左右,开料车间突然冒出火光。
开料车间堆的都是布料、皮革这些易燃物,火烧起来很快无法控制。
附近的人还在惊慌失措,刘某已经冲进去了。
他不是不知道危险,当了这么多年厂长,他对厂里的每台机器、每堆材料比谁都清楚。
可他还是往里冲:机器不能烧,材料不能毁,这是厂子的命根子。
结果火势根本控制不住,等消防车赶到,刘某已经被困在火场里出不来了。
事后公安机关出了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刘某符合一氧化碳吸入加上火焰热作用共同导致死亡,且死得非常惨烈。
刘某的家属悲痛之余,找到公司要求工伤赔偿。
可公司的回应让人寒透了心:8月1号全厂放假,刘某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在上班地点死亡,凭什么算工伤?
这说法,乍一听好像也有道理,放假嘛,人都不在岗,自己跑去救火出了事,怎么能赖公司呢?
刘某妻子没办法,只好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调查之后,很快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这下更不服气了,提起了行政复议。
结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公司仍不服,一纸诉状把人社局告到了法院,铁了心一分钱都不想掏!
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一个既合法理,又通人情的判决。
法官首先指出,判断是不是工伤,不能死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字眼。
更不能机械地认为,只要不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不在固定的办公地点,就一定不是工伤。
这三个要素里,工作原因最重要。
也就是说,关键看职工受伤,是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或者维护单位利益。
具体到这个案子,8月1日公司确实通知放假了。
但刘某不是普通的一线工人,他是厂长。
厂长的职责,不只是平时坐在办公室里调配生产,还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工厂的财产安全。
火灾发生时,刘某冲进去救火,目的是防止公司财产遭受更大损失,保护的是公司的利益。
最终的受益者,也是公司。
这种行为,跟他作为厂长的职责之间,有着相当紧密的因果关系。
所以,法官认定,刘某的救火行为,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他因此意外身亡,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法院认定,刘某的救火行为,体现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高尚品质。
从情理上讲,这种英勇行为,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和支持。
而不应该被冷眼相待,甚至推卸责任。
如果公司不但不感激,反而想方设法否定工伤,和英雄事迹完全背道而驰。
法律,首先不能让老实人吃亏,让敢担当的人有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这个案子给人最大的感触,是一个很现实的职场问题。
很多老板在招人时,嘴巴特别甜,说什么要把公司当成家,我们是一家人。
可真出了事,立马翻脸比翻书还快,恨不得把关系撇得干干净净。
刘某平时不打卡、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这说明他早已把工厂当成自己生意在经营。
把厂里的财产,当成自己家的一样爱惜。
当天虽然全厂放假,但他作为厂长,怎么可能真的撒手不管?
火灾发生时,他冲进去救火,既是下意识的反应,也是长期责任感的体现。
这种员工,放在哪个公司都是宝。
可这家公司的做法实在让人寒心。
厂长为了保住厂子,连命都搭进去了,老板不但不给抚恤和慰问,反而拿放假当挡箭牌拒赔。
法律的态度,就是为那些为单位利益,挺身而出的劳动者撑腰。
《工伤保险条例》第14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正常上班时间,像刘某这种值班时间,也应属于工作时间范畴;
工作场所,不仅是固定的办公地点,工厂车间等与工作相关区域都算;
工作原因,只要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或维护单位利益而受到伤害,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刘某虽遇工厂放假,但他负责值班,身处工厂。
火灾发生时,他为保护公司财产冲进火场,是在履行厂长保护工厂利益的职责。
所以应认定为工伤,公司拒绝赔偿是不合法的。
法律给了家属一份赔偿,和一份公道,但公司的作为,彻底寒了员工的心。
假如员工再遇到这种事,恐怕都要考虑考虑,值不值得自己去付出?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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