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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一对情侣驾车出游途中发生意外,男友开车不当撞上路边灯杆,导致坐在副驾的

吉林延边,一对情侣驾车出游途中发生意外,男友开车不当撞上路边灯杆,导致坐在副驾的女友胸椎骨折,事后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判定男友负事故全部责任。女友受伤后住院手术,总计花费约12.6万元,随后将男友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事发当天,20多岁的程某和女友汪某提前约好,准备一同前往当地一家水上乐园游玩。
 
出发前,两人全程没有提及车费、油费分摊等问题,程某纯粹是出于情侣间的情谊,无偿驾车搭载汪某出行。
 
事发路段路况并不复杂,当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视线也十分良好。
 
可就在车辆正常行驶途中,意外突然发生,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径直撞上了路边的交通安全警示灯杆。
 
猛烈的撞击瞬间让车辆失控,车身严重受损,而坐在车内的汪某,毫无防备地遭受重创。
 
事故发生后,程某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汪某被紧急送往附近附属医院救治。
 
经医生详细检查,汪某确诊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T12椎体爆裂骨折,伴随局部软组织严重挫伤。
 
住院治疗期间,汪某前后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后续还需长期休养和康复训练。
 
交警部门很快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此次事故由程某承担全部责任,汪某无任何责任。
 
伤情稳定后,汪某申请了伤残鉴定,最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这场车祸彻底改变了汪某的生活,不仅身体承受巨大痛苦,还面临后续康复费用、误工损失等一系列问题,原本和睦的情侣关系也因此彻底破裂。
 
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后,汪某一纸诉状将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程某对事故发生及汪某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提出了关键抗辩理由。
 
程某表示,自己是无偿搭载女友出游,属于法律规定的“好意同乘”行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程某据此请求法院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赔偿责任,但部分赔偿项目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安全驾驶、谨慎注意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并致汪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已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程某提出的“好意同乘”抗辩,法院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虽规定好意同乘可减轻责任,但同时明确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路况良好、视线清晰的正常路段,程某驾车直接撞上固定灯杆,并非因突发路况、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属于明显的重大过失,不符合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汪某79014元,扣除程某已先行赔付的55000元,汪某需向程某返还7681.25元。
 
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活中,情侣、亲友之间无偿搭车出行十分普遍,“好意同乘”本是法律鼓励的互助友善行为,目的是不让好心助人者因意外承担过重责任。
 
但本案的判决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好意不能免责,善意不等于可以肆意疏忽。
 
《民法典》设置“好意同乘”减责条款,核心是保护无过错、无重大过失的善意驾驶人,而非纵容粗心驾驶、漠视安全的行为。
 
无论是否收费、是否出于情谊,驾驶人只要手握方向盘,就对车内所有乘客负有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责任。
 
本案中,程某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即便出于好意搭载女友,也不能免除其全部责任。
 
而汪某作为受害者,因男友的疏忽落下十级伤残,身体和精神都遭受巨大创伤,理应获得合理赔偿。
 
这起案例也给所有人敲响警钟:日常出行,无论是驾车还是乘车,安全永远是第一位。
 
驾驶人切勿因熟人、亲友关系就放松警惕、疏忽驾驶;搭乘人也应提醒驾驶人谨慎行车,共同维护出行安全。
 
同时,遇到类似纠纷时,要明确“好意同乘”的适用边界,重大过失下的责任无法逃避,法律既保护善意,更守护公平正义。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