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一句话,令男子崩溃”:他不服无期判决要求改判,结果……
来源:浙江慈溪法院、宁波中院、二审裁判文书
浙江慈溪,一个叫焦某的男人,和女友分手后,偷偷在她车上装了定位器。凌晨爬窗进屋,双手死死掐住前女友的脖子,直到人没了呼吸。事后,他冷静地让父亲报警,自己等在原地。一审被判无期,赔偿20万,他不服,上诉要求改判。二审法院一句话,让他彻底崩溃……
一、分手后偷偷搬家,以为躲开了,没想到车上早就被装了定位
焦某和杨某是2020年初在网上认识的,后来处成了男女朋友。两人一起到慈溪打工,同居租住在一间公寓里。
头两年小日子过得还行,但到了2024年7月,矛盾开始爆发。生活琐事、感情问题,吵得越来越凶,越来越频繁。杨某觉得,还没结婚就成这样,以后日子怎么过?她想断了这段关系。
2024年12月5日,杨某趁着焦某不在,从两人合租的公寓悄悄搬走,自己另找了个住处。她怕焦某找她麻烦,连新地址都没告诉他。
可她不知道的是,焦某早就偷偷在她车上装了一个GPS定位器。
她前脚刚搬走,焦某后脚就打开手机APP,轻轻松松找到了她的新住处。
二、凌晨爬窗入室,双手掐死前女友,事后冷静让父亲报警
焦某知道,如果敲门,杨某肯定不会开。他提前踩了点,看好了路线。
12月7日凌晨,他翻墙爬窗,从窗户钻进了杨某的房间。
深更半夜,突然有人爬窗户进来,杨某吓得大喊大叫。等她看清是前男友,更是觉得大事不妙。两人当场又吵了起来。
吵着吵着,焦某突然伸出双手,死死掐住了杨某的脖子。
一分钟,两分钟……不知道过了多久,杨某不再挣扎了。
焦某发现女友没了呼吸,他没有跑。他做了两件事:先给自己父亲打了个电话,让父亲帮忙报警;然后,他自己就在现场等着。
12月7日上午,警察到场把他带走。焦某如实交代了经过。
从法律上说,这确实算自首——让父亲报警、本人等候处理,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
三、一审无期赔20万,他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一句话让他崩溃
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了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20万元(这20万是经济损失赔偿,不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算)。
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他的理由是什么呢?
第一,他有自首,认罪态度好,家属愿意继续凑钱赔偿。
第二,他觉得这是“婚恋纠纷引发的”,杨某自己也有过错,他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意没那么大,要求从轻改判。
他的辩护人更离谱,说焦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应该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用双手长时间掐住对方脖子直到死亡,你说他只想伤害、没想杀人?这话谁信?
二审法院直接驳回:长时间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就是杀人的故意。定故意伤害罪,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焦某又辩称“被害人有过错”。法院认为,杨某在处理感情纠纷上确实不够妥善,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但这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什么叫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是被害人先动手行凶、先严重挑衅、先实施不法侵害。杨某只是搬走了,没有妥善处理感情纠纷——这在法律上,够不成给焦某减刑的理由。
如果“女友跟我吵架、搬走”就能算过错,那分手就等于发死亡通知书?
二审法院最后说了一句话,直接让焦某崩溃:原判已经考虑到了感情纠纷引发、有自首情节、家属代为赔偿这些因素,无期徒刑就是“从轻”之后的结果。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些情节,按《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起步就是死刑。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焦某要求再减刑,理由不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比掐脖子更可怕的,是那个定位器
整件事看下来,判决没有问题。但最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那双手,而是那个GPS。
焦某是什么时候装的?杨某知道吗?如果她不知道,那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的行踪被人监控了多久?
一个人想摆脱一段糟糕的关系,搬了家、换了锁,却不知道车里有个定位器,24小时向外传送自己的位置。这不是什么“感情纠纷”,这是单方面的控制和狩猎。
那个定位器,才是这个案子里最不寒而栗的东西。
你觉得,分手后偷偷装定位器跟踪前女友,算不算预谋?焦某要求从轻改判,理由站得住脚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