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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晚开8分钟、离座9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公司以此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当场开

电脑晚开8分钟、离座9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公司以此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当场开除,法院:公司不得任性,违法解除合同需赔偿。

江苏南京,某企业通过监控视频,记录下员工的一系列“违纪行为”:离座9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延后8分钟开启电脑、看手机、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

公司将上述行为定性为“严重违纪”,当场开除涉事员工,未给予任何警告或改正机会。

员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监控视频显示的行为,持续时间短、频次低,远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

公司凭监控片段“突袭式”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法官在判决后指出:技术能记录外在行为,却无法评判主观动机。

通过不间断监控,把员工“锁死”在工位上,这种极端方式既不现实,也绝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规章制度不合理,再“严”也是违法。这起“8分钟开除案”,给所有迷信“监控管理”的企业上了一堂沉重的法律课。

第一,公司规章制度必须“合理”,而非“任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严重违反”的认定,必须具备三个前提: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员工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

本案中,公司以“迟开电脑8分钟”“离座9分钟”等琐碎行为定性为“严重违纪”,明显违背常理,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连续监控、精确到分钟,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公司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本无不妥,但将监控画面精确到分钟,用于处罚员工“离座时间”“说话时长”,已超出正常管理的边界,涉嫌侵犯员工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第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须支付双倍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法院判令公司支付10.8万元,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企业凭监控“任性”开除员工,不仅要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还要承担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四,企业“监控式管理”愈演愈烈,法律红线日趋清晰。

近年来,部分企业通过摄像头、电脑屏幕监控、员工定位等手段,对员工进行“360度无死角”监控。

有的公司以分钟为单位限制员工如厕时间,有的公司监控员工上班期间的每一次离座、每一次说话。

这种“牢笼式”管理,不仅无法真正提高效率,反而会引发员工的强烈反感和法律风险。

员工不是囚犯,工位不是牢笼。轻质效、重形式,轻服务、重管控,轻人文、重层级——这样的企业,留不住人才,也赢不了人心。

10.8万元赔偿,买来的不是教训,是一记法治的警钟:尊重劳动者,不是施舍,是法律底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