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河南汝州男子存折93万存款,27年后取钱遭拒,银行称是员工伪造的假存折,法院二审驳回起诉,这钱到底去哪了?
1999年的河南汝州,一笔极厚的家底被郑重地捧进了当地的银行网点。史先生当时靠长年务工和小本生意,一分一毛积攒下93万元现金。
在一个普通的工作日,他分四次将这笔巨款存入,柜员当面清点、手工登记,并在存折上加盖了汝州支行的业务专用章和相关人员私章。
在那个没有电子监控与复杂系统的年代,这本留有清晰字迹与完整印章的存折,成了史先生心中最牢靠的安全感。
带着这份踏实,史先生回到家中,将存折仔细装入防水袋,放进干燥的储物柜深处。此后的二十多年里,他从未动用过这笔钱,始终将其视为留给家里兜底的救命钱。
时间流转至2025年底,因家中急需用钱,史先生重新翻出了这本已经泛黄的存折。纸张虽旧,但上面的字迹与公章历历在目,他满心欢喜地踏进了银行大门。
然而,柜台人员的查询结果给了他当头一棒。工作人员表示,系统内查不到这四笔存款的入账记录。史先生一时难以置信,明明是在正规柜台办理、盖有银行印章的存折,钱怎么会凭空消失?
随后,银行展开了内部排查,翻阅了当年的纸质台账与老系统存档,确实未发现这93万元的入账痕迹。最终,银行将矛头指向了当年办理该笔业务的员工张某。
经查,张某在九十年代末曾利用职务便利私用公章、开具虚假存单存折,并因此受过处理甚至被判刑。
基于此,银行认定该存折为张某个人伪造,史先生与银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拒绝兑付。
协商无果后,史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93万元本金及暂计的14万余元利息。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核心争议彻底爆发。
银行不仅拿出了当年的日结单等账目证据,还申请了关键证人张某出庭。张某当庭证实,史先生手中的存折是他向案外人余某出具的虚假凭证,93万元并未真实存入银行,并指认史先生对此事知情。
对此,史先生坚决否认,并指出张某曾在1998年至2000年间因“收款不入账”400万元被判刑,其违法行为的时间跨度正好覆盖了史先生的存款期。
史先生认为,自己的钱款很可能就包含在那笔旧案赃款中,并要求法院调取当年的刑事卷宗以查明资金明细。
法院在审理中面临的核心难点在于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存折作为重要的债权凭证,其本身的真假、资金是否实际交付、公章的管理漏洞以及当事人是否知情,每一项都需要严密的证据链支撑。
根据最高法关于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法院需结合凭证真实性与存款关系真实性进行判断。
若金融机构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交付凭证所记载的款项,法院可认定存款关系不成立。
反之,若金融机构无法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即便底单与存折记录不符,也应依法认定存款关系成立并承担兑付责任。
在此类涉及银行内部人员违规的储蓄纠纷中,司法实践往往展现出多维度的审视视角。例如广州的陈伯曾持有1999年的存折主张11万余元存款,银行以系统显示“挂失销户”、余额仅剩703元进行抗辩。
但法院认为,银行无法提供完整的流水或原始凭证来解释余额变动,不能将系统数据移植缺失的风险强加给储户,最终判决银行返还本金及利息。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工行南宁分行涉及的2.5亿余元存款失踪案中,原经理梁建红因盗窃、诈骗、伪造金融票证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暴露出银行在员工行为排查、异常资金支付核查及营业场所管理等方面的严重失职,监管部门也因此对涉事分行开出了罚单。
而在吉林银行四平支行的另一起案件中,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转走储户230万元,二审法院则认为资金被窃取与储户和银行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属于不同法律事实,银行仍需承担兑付责任。
这些错综复杂的判例表明,当银行内控防线失守时,厘清储户、违规员工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始终是司法审判的重中之重。
回到史先生的这起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已超出普通民事纠纷范畴,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若审理中发现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由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史先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史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驳回的是“起诉”这一程序性动作,这意味着在当前的刑事审查阶段,法院暂不对史先生主张的存款事实作出实质性的对错判定。
面对二审的维持裁定,史先生维护权益的途径发生了转移。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眼下必须优先借助警方的侦查力量,彻查当年存折的伪造经过。
张某当年的具体涉案金额、93万元资金的真实流向,以及是否存在里应外合的破坏行为。只有将这些关键事实逐一查清,后续的民事追责与赔付诉求才能真正迈出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