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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女子和男友分手后,害怕对方找她的事,偷偷搬走。不料,男友在她的车上偷偷

浙江慈溪,女子和男友分手后,害怕对方找她的事,偷偷搬走。不料,男友在她的车上偷偷装了定位器,很容易就找到她住处,在凌晨爬窗进入房间,两人发生争执,男友用死死掐住女子的脖子,直到人没了呼吸,事后,他冷静的让父亲报警,自己等在现场。一审,男子被判无期,赔偿20万,他留下了一条命,但他不服,上诉要求改判,二审,法院一句话,令男子崩溃。

焦某和杨某,是2020年初在网上认识的,后来发展成男女朋友。

两人一起到慈溪打工,同居租住在一个公寓。

开始两年,小情侣过的有滋有味,还算太平,但自从2024年7月,两人的关系开始出问题。

两人总是因生活琐事、感情矛盾,越吵越凶,频率也越来越高。

杨某有了想断掉这段关系的念头。

她觉得,现在两人尚未正式结婚,关系就这么僵,一辈子还长着呢,啥时候是个头?

打定主意后,12月5号那天,杨某从两人合租的公寓搬了出去,自己重新找了地方住。

为了躲开男友,杨某并没有将新住处告诉他。

不料,男友早就在她的车上装了定位。

杨某搬走的第二天,焦某就打开手机查看定位,一点没费事,直接找到了她的新住处。

他知道,如果他敲门杨某不会给他开门。

他偷偷提前踩好了点,观察好路线。

12月7号凌晨,他爬上墙头,又从窗户进入杨某的房间。

深更半夜,有人爬窗户进屋,杨某吓得惊慌失措的大喊大叫。

当看到是前男友时,杨某立马感到了危险,两人现场又吵了起来。

焦某突然双手掐住女友的脖子,不知道掐了多久,直到杨某不再挣扎。

焦某发现女友死亡后,并没有跑。

他很冷静的做了两件事,先给自己父亲打了个电话,让父亲帮忙报警,然后自己在现场等着。

12月7号上午,警方到场把他控制后带走调查,焦某如实交代了基本事实。

从法律上讲,这确实算自首,因为让他父亲报警、本人等候处理,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

随后,焦某被检方指控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判决焦某,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20万。

这20万,是给杨某家属的经济损失赔偿,不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需另算。

焦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他狡辩称:他有自首,且认罪态度好,家属愿意继续凑钱赔偿。

他的另一个理由竟然是:案件是婚恋纠纷引发。

再说,杨某自身也有过错,自己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意没那么大,应该从轻改判。

焦某的辩护人表示,焦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应该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的理由,令杨某家属,以及其他人震惊!

一个人用双手,长时间掐住对方的脖子直到死亡,说他没想杀人,只是想伤害?

这事谁爱信谁信,他们不信!

二审,法院认定:长时间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就是杀人的故意,定故意伤害罪,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焦某虽然辩称,被害人有过错。

法院认为,杨某在处理两人感情纠纷的问题上,确实不够妥善,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跟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两回事。

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是指被害人先动手行凶、先严重挑衅、先实施不法侵害。

杨某只是搬走了,没有妥善处理感情纠纷。

这在法律上,够不成给焦某减刑的理由。

焦某认为,女友跟他吵架,并搬走刺激了他,所以才害死杨某。

这个逻辑如果成立,那分手,就等于发死亡通知书。

二审法院最后认定,原判已经考虑到了感情纠纷引发、焦某有自首情节、家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这些因素,依法从轻处罚了。

无期徒刑,就是“从轻”之后的结果。

如果这些情节都没有,按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起步就是死刑。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焦某因感情纠纷,掐住女友脖子致其死亡,这明显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起点较高,一般情况下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只有在情节较轻时,才会判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虑到案件由婚恋纠纷引发、焦某有自首情节等,已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法律也明确了,任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焦某要求再减刑理由不足,直接驳回了他的请求,维持无期原判。

但这件事,让人细想的地方不在判决本身,而是那个GPS。

焦某是什么时候装的?杨某知道吗?

如果她不知道,那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行踪被人全程监控了多久?

这些细节想想就让人后背发凉。

一个人想摆脱一段糟糕的关系,搬了家、换了锁,却不知道车里有个定位器,24小时向外传送自己的位置。

这不是什么感情纠纷,这是单方面的控制和狩猎。

那个定位器,才是这个案子里,最让人不寒而栗的东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