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不用撕番了以前聊过,「番位」在合同上的体现,并没有那么强的约束力。所以合同没用,有法规层面的行业规范才真的有约束力。
为什么撕番位喊上合同也没用呢?再贴一遍,答案如下:
番位在表演合同里是「署名权」。在法律层面,表演的署名权排第一还是第二,没有什么区别。
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是「署名不低于男一」,但剧组给演员署名男二,在法律层面是判定不了「侵犯署名权」的,最多是「违约」。
这个违约,甚至不能算是「重大违约」。因为合同主体的表演及片酬都已经完成和结算了,署名权排序是附属内容。
意思就是,签了署名排第一,最后不是唯一的第一,但是片方给了演员片酬、署名也有,就不算侵犯演员署名权。所谓「番位」,根本不是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所以,撕番位喊看合同,在法律角度意义不大,只是个娱乐谈资。
但越是君子协定,越能看出双方的道德品质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