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是因赌博输赢而产生的债务。有的当事人在赌博输钱后不能支付赌债,会以出具欠条,借条等等凭证。
赢钱的当事人会持欠条,借条向法院起诉,按民间借贷要求欠债当事人还本付息。
最高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因此,如果原告仅持借据、收据、欠条,不能证明其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或对借款事实不能做出合理说明;被告抗辩为赌债,并且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院查明借款凭证记载的款项,实际是赌债的,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实践中需注意区分,赌债与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而出借的民间借贷债务。
《审理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4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而出借,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应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对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