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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男子把岳父送进了精神病院,入住7年之后,却被告知,岳父查出了梅毒,

黑龙江哈尔滨,男子把岳父送进了精神病院,入住7年之后,却被告知,岳父查出了梅毒,医生还说这是旧疾,男子就拿出岳父入院前的报告,显示梅毒是阴性的,本来他想证明老人是在精神病院染上梅毒的,可这件事还没有解决,老人在这个节骨眼上,不见了。
 
岳父住院15年,病情终于稳定,可以办出院手续了,可是陈先生和妻子却非常的为难,这老人一出院,他们因为工作的原因不可能在家照顾老人,要是把老人送去养老机构,别人一听说老人有梅毒,大家都避之不及。
 
说起老人得梅毒这件事情,陈先生和妻子真的是一直都想不通,为何老人入住精神病院,整整7年时间都没有查出有梅毒,却在第7年查出有梅毒?说起这件事,夫妻俩一直觉得很奇怪。
 
陈先生的岳父是在2011年入住精神病院的,那时候,岳父炒股,可能亏了不少钱,精神受了刺激,就经常说要轻生的话。
 
后来老人直接打开家中的燃气,准备轻生,不料煤气爆炸,保住了老人的生命,但老人被烧伤了,他们就带老人去住院,这个时候医生就怀疑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疾病,陈先生和妻子带老人又精神病院检查,果然发现老人得了精神病,当时夫妻俩就让老人住院了。
 
老人一住就住了7年,七年,他的病情都没什么好转, 陈先生和妻子也忙于工作,忙于生活,就让老人一直住院。
 
可到了第7年,医院却告诉他们,老人可能患上了梅毒,他们让陈先生和妻子带老人去做检查。
 
这一检查果然确诊陈先生的岳父得了梅毒,既然患上了这个病,陈先生把老人送到精神病院之后,就从原来的科室转到了另一个科室,也叫梅毒科,一共有几十名梅毒患者。
 
当时发生这件事情,陈先生和妻子忙于工作,没有追究老人为何会在精神病院得梅毒,他们只希望把老人放进精神病院,一边治好老人的精神病,一边治好梅毒。
 
然而,当精神病院告诉他们,老人的情况好转了,可以出院了,这个时候他们才得知,在老人确诊梅毒的这几年,医院根本没有治好梅毒,导致老人出院,好几家养老机构都不接收他。
 
如果养老机构不接受他,陈先生和妻子又忙于工作,又不能在家照顾他,他和妻子真的是左右为难。
 
当然导致这样的局面,他们认为精神病院有责任,为何在确诊梅毒之后,医院没有帮忙治这方面的病。
 
他们看了一下,2018年的12月份之后到2023年的12月份,总共有14份住院病例,记载着老人的一些病情,关于梅毒的病情,一直没有改变。
 
到了23年12月到26年4月份,关于梅毒方面的确诊项更是没有记录,由此可见精神病院并没有帮忙治疗老人的梅毒病情。
 
现在老人病情稳定,可以出院了,就因为梅毒没有帮忙治好,如今养老机构不接收老人,导致陈先生和妻子一时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正在他们不知所措时,这个时候医院却告诉他,老人不见了。
 
这下陈先生和妻子彻底坐不住了。
 
原来,精神病院通知陈先生夫妇俩,老人可以出院了,但是由于陈先生和妻子没有在家,就跟医生说,要有一个月时间,才能安置好老人,他们没有接老人出院。
 
可是过了两周,医院就告诉他们,已经给老人办了出院,还把老人送到一个康养中心。
 
当时陈先生和妻子就很奇怪,家属都没有到场,也没有签字,医院怎么就给老人办了出院手续?
 
不过既然他们安排好老人,他们也交了费,他们就打算回来再安置好老人,结果回来之后,他们找不到老人了,康养中心说有人接走了老人。
 
这下他们着急了,还报了警,这才找到老人,老人也被带回医院了。
 
发生这种事情,陈先生和妻子这才追究精神病院的责任,他们想知道老人为何在精神病院染上梅毒,明明在入院之前,梅毒是阴性的,为何入院7年才确诊这个病。
 
对此,医生说这个是旧疾,如果家属怀疑老人在精神病院患上的,可以去做鉴定。
 
至于老人之后发生的事情,工作人员没有做过多的解释,只是说老人现在还在医院,老人是安全的。
 
那么遇到这种事情,陈先生和妻子该怎么办呢?
 
关于梅毒这个问题,陈先生怀疑是在住院期间感染的,如果他提供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入院之后感染的,那么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陈先生在岳父入院之前,确实给岳父做过梅毒检测,是阴性的,这份报告是有利的证据。
 
至于岳父在可以出院这段时间,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擅自接送转移老人,医院是有过错的,他们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没有签字,医院就应当保证老人的人身安全。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大风新闻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