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嫖娼,也可能受罚的几种情形
关于嫖娼处罚,一些人似乎认为,嫖娼行为必须得“钱货两清、发生实质关系”才算违法、才能够罚,只要没真的发生关系,或是还没付钱,就够不上嫖娼,不会被罚。
在刑法和一般治安处罚领域,确实只处罚“行为犯”,不处罚犯意。但嫖娼处罚具有特殊性,结合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并结合司法实践,上述想法并不可取。
卖淫、嫖娼的核心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性交易合意”,而非性行为的实际完成,以下几种情形,即便未完成全部交易流程,也会被依法认定为嫖娼并受到处罚。
第一种情形:已谈好价格、支付嫖资,着手实施但未发生实质关系。
根据公安部的批复,只要双方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谈好了价格、给付了嫖资,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比如到达约定场所、双方见面),即便因为警方查处、突发变故等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发生性关系,也依然会被认定为嫖娼行为。
只是说,这种“未遂”状态,在处罚时会依法从轻处理,并非完全免责。比如嫖客通过聊天软件与卖淫者约定价格,提前转账支付嫖资,前往酒店房间见面后还未发生性行为就被查获,就属于这种情形,依然会被处以治安拘留和罚款。
第二种情形:已发生实质关系,但尚未给付嫖资。
与上一种情况相反,有些交易中双方先发生了性关系,后续因各种原因没来得及付钱,或是事后拒绝支付,这种情况同样会被认定为嫖娼。
批复中明确指出,“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此时,是否完成交易的核心行为已经完成,金钱给付只是交易的后续环节,不影响嫖娼行为的定性,执法机关会结合双方供述、聊天记录、场所监控等证据,直接认定嫖娼行为成立。
第三种情形:仅达成交易合意,未支付嫖资但已着手实施。
部分人误以为“没给钱就不算嫖娼”,但实际上,只要双方就性交易的价格、时间、地点达成了明确约定,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交易行为(比如前往约定地点、见面沟通),即便尚未支付嫖资,也可能被认定为嫖娼。
也就是说,双方的交易合意已经形成,行为也进入了实施阶段,只是嫖资尚未给付,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仅在处罚时会结合情节综合考量。
专做行政和治安案件的唐律特别提醒,上述情形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一旦被认定,将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工作、生活、家庭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法律认定嫖娼的核心,是“以金钱为媒介的实质交易合意与实施行为”,而非交易流程是否完全走完。
守住法律底线,拒绝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才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的唯一正确方式。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