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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等红绿灯时突然横穿马路,撞倒了旁边的电动自行车,最终导致骑行人被小车碾压身

男子在等红绿灯时突然横穿马路,撞倒了旁边的电动自行车,最终导致骑行人被小车碾压身亡。男子见状后不但没有施救,反而扭头就跑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24年5月17日早晨,王某骑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出门去上班,但由于当天的时间太赶了,他并没有来得及吃早餐。

于是,当王某骑车经过某一早餐店时,他便决定去买点东西填肚子。不过,早餐店是在马路对面的,并不是王某骑行的那个方向。

但王某当即决定,他可以先把电动车停在前面不远处的斑马线旁,然后步行去买。

于是王某不顾当前是红灯的情况,加速闯了一个红灯,骑车来到了早餐店对面的斑马线路口,随后就把电动车停在了路旁边。

紧接着,王某下车站在路边,匆匆看了一下马路上的车辆,然后突然就朝着对面的早餐店跑了过去。不料,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

原来,一心只想着买早餐的王某并没有注意看红绿灯,也没有留意到驾驶着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正巧赶到了自己身旁,当王某刚迈出两三步时,就直接把李某撞倒了。

而被王某撞倒后的李某,整个人都趴在了地上,当他还没有来得及侧身起来,就又被路过的小汽车从身体上压了过去。一阵惨叫声传来,李某随即没有了任何动静。

看到此情此景,王某先是愣了一下,随即他拍了拍身上查看了一下情况,发现自己并没有什么磕碰后,转身就骑着电动车跑了。而可怜的李某,整个人躺在了一片血泊之中......

不过这件事发生后,王某好像并没有受到什么影响,他还是一如往常的上下班。哪怕后来民警找上门,说明他的违法行为时,王某也依然辩称:自己不过是闯了红灯而已。

面对李某的离世,王某则表示,要怪就怪李某当时骑车的速度太快了,要不是李某先加速过来,自己怎么可能把李某撞倒?并且又不是他碾压的李某,所以他拒绝承担李某离世的责任。

然而真如王某想的那么简单吗?事实上,倘若王某不横穿马路,不闯红灯,正常行驶的李某就不会被王某撞倒,更不会因此丢了性命。

另外,虽然小车碾压李某并导致李某离世是事实,但小车司机当时是正常行驶,之所以会碾压李某,还不是因为王某的行为所导致的?无论如何王某都要承担责任。

所以,任由王某再怎么辩解,他都是要因此付出代价的。好在经由民警认定和法律判决,王某并没能逃脱罪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月,这也算是给逝者李某有了一个交代。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件事中,王某闯红灯在先,撞倒李某在后,无论怎么看,都是由于王某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因此,王某要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王某所说李某超速的情况,这并不是导致李某离世的直接原因,事故的主要诱因还是在王某。

因此,李某虽要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但王某构成交通肇事是事实,所以无论如何,王某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此外,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对李某实施救助,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反而是自顾自的逃离。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因此王某是有可能被加重处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与此同时,我们并不知晓李某是否因碾压就立即既然,还是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才导致这样的结果的。

那么,王某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就有可能加重了李某的损害后果。因此,王某还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的。

不过,就这件事而言,不论是否因王某的逃逸才导致李某离世的,李某的家属都有权利要求王某给予赔偿。因为在这个事故中,王某属于主要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这件事中,最终只判处了王某2年6个月,想来其中也有李某行驶超速的原因在里面,不过具体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百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