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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6〕5号(全文要点)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法释〔2026〕5号(全文要点)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过/施行:2025-11-24(最高法)、2026-02-06(最高检);2026-04-09起施行
定位:专门打击机上暴力、违规开舱、编造涉恐信息、干扰民航系统等危害民航安全行为
一、核心内容(7条)
第一条:“其他危险方法”(刑法114/115条)
- 地面滑行时违规开舱门、放出滑梯,足以起火/爆炸
- 空中飞行时违规开启舱门
- 从重:暴力阻碍民警、机长、安全员履职;可数罪并罚
第二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刑法123条)
“危及飞行安全”情形:
- 人员/行李异常位移,影响配载平衡
- 发动机/机体/通信等关键设备受损
- 安保/乘务/机务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丧失
- 驾驶舱内施暴、驾驶员擅离职守施暴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
- 航班备降/返航/中断
- 火灾、冲出跑道、迫降、坠毁
- 驾驶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丧失
- 同时触其他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条:破坏民航系统、干扰无线电
- 破坏民航/机场/空管计算机信息系统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286条)
- 擅自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民航通信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288条)
- 同时触其他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第四条:编造/传播涉民航虚假恐怖信息(刑法291条之一)
入罪情形:
- 致航班复飞、清舱、二次安检、转移飞机
- 触发公安/武警/消防/卫健等应急响应
“造成严重后果”(加重):
- 机场秩序严重混乱;航班备降/返航/中断;关闭跑道、疏散人群
- 1人以上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直接损失≥50万元;妨碍重大活动
第五条:管辖
- 机上犯罪、飞行中抓获 → 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必要时可由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第六条:定义
- “民用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载人民用航空器
第七条:施行与效力
- 2026-04-09起施行;此前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一句话总结

明确机上暴力、违规开舱、编造恐袭谣言、干扰民航系统的入罪与加重标准,从严守护民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