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颠覆认知了!6月11日报道,上海一男子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去买早餐,结果撞上超速行驶的电动车,致对方摔倒后被车碾压,送医当日抢救无效。更气人的是,撞完人他既不救人也不报警,拍拍屁股直接走了。结果被法院判了两年六个月,罪名让人意想不到。
2024年5月17日早上7时许,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与红棉路路口,周某刚正准备穿过人行横道去买早餐。当时信号灯明明是红灯,周某刚却没停下脚步,小跑着冲了出去。
就在跑出约5米的位置,骑电动车的凌某某从侧面疾驰而来,两人猛地撞在一起。凌某某被撞飞,整个人摔进了对向机动车道。
偏偏就在这一刻,东西方向的绿灯同时亮起,驾驶越野车的刘某正常起步,因为距离实在太近,根本来不及反应,车轮从凌某某身上碾压而过。凌某某被紧急送医,当日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周某刚站在原地看了几秒,转身就走了,既没有拨打急救电话,也没有报警,更没有留下来施救。周某刚当时心里大概觉得自己只是个行人,出了事应该不关自己的事。但他没想到,路口的监控摄像头把整个过程拍得一清二楚。
当天中午,交警通过调取监控画面锁定了周某刚的身份,随即电话传唤。周某刚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交警支队,如实交代了经过。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周某刚违反交通信号规定,是此次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凌某某因超速存在违法行为,承担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亮起后正常行驶,无任何违规行为,不承担责任。
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会问:周某刚只是个行人,又不是开车的,能被追刑责吗?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同样适用本罪。
周某刚闯红灯是事故主因,且事后离开现场,构成法定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综合考量其自首情节,2024年8月1日,法院一审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周某刚未提起上诉,判决就此生效。
事实上,将行人纳入交通肇事罪主体,并不是这次判决的首创。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33号)就已明文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同样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这条规定存在了二十多年,只是长期沉睡,鲜少被适用,公众几乎从未意识到它的存在。
此案后来以"周某刚交通肇事案"为名,入库编号2024-18-1-054-001,正式收录于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库自2024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上线,入库案例对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参考价值,法官审案时须检索查阅,以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周某刚案入库,意味着"行人闯红灯致人死亡可被追刑责"这一裁判逻辑,已在全国层面形成权威标准。
"行人是弱势群体"这句话说的是道路通行中的物理处境,从来不是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每个人走上马路的那一刻,都是交通参与者,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