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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对小夫妻结婚几个月了,但每次亲热妻子都不尽兴,要娃也怀不上,妻子起了疑心

上海,一对小夫妻结婚几个月了,但每次亲热妻子都不尽兴,要娃也怀不上,妻子起了疑心,一调查,还真发现了问题:丈夫竟然诊断性功能障碍!更过分的是,丈夫婚前就知道,但却故意瞒着不告诉她。丈夫苦苦挽留:因为深爱,所以不敢说。但妻子可不吃这一套,坚持要撤销婚姻。判决出了:同意撤销婚姻!

这案子是上海浦东法院6月份刚判的(2026年6月10日公开宣判)。

女方李女士,男方赵先生。2023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24年7月领证。

新婚燕尔,该甜甜蜜蜜吧?可结婚几个月,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谐,备孕也死活没动静。

李女士起了疑心。

一查,大问题。

结婚前俩月,赵先生自己跑医院看过病。诊断书写得明明白白:少精症、性功能障碍、生育能力有降低趋势。

他全程瞒着。婚后也没见好,2025年3月和10月又偷偷去了两次医院,诊断结果一模一样。

纸包不住火。

2025年11月,赵先生写了一份《声明书》,上面清清楚楚写着:“本人结婚时隐瞒自身存在少精症等事实,后多次治疗均无任何改善,我一直深爱着李女士,对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深感歉意……”

“因为深爱你,所以不敢说”——这话听着感人吧?

李女士不吃这套。

她觉得这不是爱,是骗。知道了真相,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庭审上赵先生说了实话:怕说了你不同意结婚,所以没说。

法院没惯着。

法官说得特别清楚:性生活和生育,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一个人结不结婚的决定。赵先生这病,看了一年多,一点起色没有,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更重要的是,他婚前自己知道,却瞒着李女士。李女士如果早知道,这婚八成不会结。

所以法院支持撤销婚姻。

案子判完,双方都没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了。

那什么叫“重大疾病”?法律上咋规定的?

《民法典》第1053条写得明明白白:一方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必须如实告诉对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从知道被瞒的那天起,一年内必须提,过期不候。

但“重大疾病”到底指哪些?《民法典》没列清单。

司法实践里主要看《母婴保健法》。那里面规定婚前医学检查三类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这些)、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

司法实践已明确:严重且无法治愈的性功能障碍,属影响婚姻核心权益的重大疾病。法院怎么判?

以前各地法院判的不一样。但近两年,判例越来越明确了。

2024年,江苏南通海门法院就判过一个案子。女方婚后发现丈夫阳痿,直接起诉撤销婚姻。法院认定: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生理需求,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常的性能力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结婚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性功能障碍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2025年,北京房山法院也判了一个类似的。法院同样认定性功能障碍属于重大疾病,不仅撤销了婚姻,还判男方赔偿女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上海这个案子的判决,不是偶然,是司法实践的延续。

有人会问:那要是婚前治愈了的病呢?

常州天宁法院2022年有个案子。女方婚前得过肿瘤,但治疗后恢复良好,医生说对婚后生活、生育都没影响。男方婚后知道这事,要求撤销婚姻。法院驳回了——因为你婚前就知道了还结了婚,而且这病不影响正常生活,不能算“重大疾病”。

济南还有个案子,女方婚后发现丈夫得过精神疾病,但结婚时不在发病期,两人感情一直挺好。法院也没支持撤销。

你看,法院的态度很明确:不是所有“得过病”都能撤销,关键看这病影不影响婚后正常生活、影响不影响你当初结不结婚的决定。

那隐瞒重大疾病被撤销婚姻,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什么意思?就是法律上当作你从来没结过婚。双方不是夫妻,是同居关系。

这不是离婚。离婚是针对有效婚姻。撤销婚姻,是直接把这段婚姻从根上否定掉——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无效”。

而且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北京那个案子里,女方拿到了5万元赔偿,就是最好的例子。

赵先生那句“因为深爱你才骗你”,听着挺深情,但法律面前不认这一套。

婚姻这东西,根基就是信任。用隐瞒换来的婚姻,地基是歪的。你觉得自己“为她好”,其实把她推得更远。

法院一纸判决,撤销的不只是婚姻,还有那句“因为深爱你才骗你”的逻辑。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信源:光明网、新闻晨报、解放日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上海法院网等权威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