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材料显示,该案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东与被害人陈某琦(女,殁年26岁,广东省佛山市人)在大学期间自由恋爱,于2021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24年3月1日,杨某东与陈某琦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琦提出离婚并搬离二人住处,杨某东不同意离婚并发微信给陈某琦,多次找陈某琦挽回,但陈某琦离婚态度坚决。随后,杨某东产生了杀害陈某琦的想法,在网上搜索杀人方法及精神病人杀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在网上购买了刀具。一审法院查明,杨某东于2024年3月8日13时许,将刀具放置于其驾驶的小轿车内后找到陈某琦,并以自杀相威胁,要求陈某琦与其沟通维持婚姻关系事宜,后驾驶小轿车搭载陈某琦从佛山至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新塘新路一巷3号附近停车。2024年3月8日16时30分,杨某东与陈某琦在车内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杨某东殴打陈某琦,并用水果刀捅刺陈某琦。民警接到附近群众报案后迅速出警,将驾车逃跑的杨某东当场抓获。120医生到场后宣布陈某琦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琦符合被锐器刺切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目前症状缓解不全,具有受审能力。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抑郁发作(F32)指首次或单次发生的抑郁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