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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不起开始耍赖了!”河南郑州一男子花15万分期购买新能源车,付完首付后,销售带

“玩不起开始耍赖了!”河南郑州一男子花15万分期购买新能源车,付完首付后,销售带他去上牌,发现电量仅剩14%,无法开回家。前往快充站充电多次跳闸,仅慢充可用,确认充电模块故障。男子要求退车或换车,4S店只同意更换模块。男子不满,称新车一天未开就被换配件无法接受。4S店回应称,车辆已选牌并开出,所有权归车主,将联系厂家处理。
 
这不叫玩不起,这叫店大欺客。
 
15万的新车,一天没开,连快充都充不进去电,结果4S店一句“上牌了”就想打发人。换谁谁不急?今天要掰扯的就是这个“已上牌”到底能不能成为拒绝退换的免死金牌。
 
咱们先把三包法的条款摊在桌面上看。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2条写得明明白白: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李先生提车当天就发现问题,完全符合这个条件。
 
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以交付日期为准,不是开票日期,更不是上牌日期。车还在4S店眼皮底下,手续刚办完,钥匙才拿到手,这就叫“交付当日”。7天退换期的第一天,就是从这会儿开始算的。
 
那充电模块算不算“主要零部件”?
 
有人可能会抠字眼,说三包法没明确列充电模块。可现实是,快充模块坏了,意味着你在外面绝大多数快充桩上都充不了电,只能慢慢充。这直接影响了车辆的正常使用,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看的是实质功能,不是死抠字面清单。
 
4S店那句“已经上牌了”更是一句彻头彻尾的忽悠。
 
三包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没有一条写着“上牌即丧失退换权”。车辆登记是行政手续,产品质量退换是民事权利,两码事。4S店把“已上牌”挂在嘴边,纯属混淆视听,目的就是吓退不懂法的消费者。
 
有真实案例摆在那儿,临平区消保委处理过一模一样的事儿。
 
徐先生提车当日发现充不上电,消保委介入调解,销售方和制造商同意免费维修并赔偿25000元。同样是提车当天充电故障,人家能解决,你4S店怎么就不行?
 
李先生的诉求一点都不过分。
 
他花好钱买的是全新车,不是刚出厂就有毛病的残次品。换个配件听起来简单,可新车一天没开就要拆,这个心理落差谁受得了?更何况,三包法给了他退换的权利,他选择行使,天经地义。
 
别说他不知道要试快充。
 
提车的时候,销售会带你去试试快充好不好用吗?不会。4S店只让你看看外观、摸摸内饰,最多开着在附近绕两圈试试动力。等你刷完首付、办完贷款、上好牌照,车一开出去坏了,商家立马拿出“已经开走了”“已经上牌了”当挡箭牌。这不就是把验车的风险,全甩给消费者自己承担吗?
 
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很清楚:4S店这是在钻空子。
 
如果4S店硬说“充电模块不属于主要零部件”,这属于偷换概念,恶意规避三包责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关于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来看,4S店完全是在利用消费者的法律盲区,进行恶意推诿。
 
这事儿的解决路径其实很清晰。
 
协商不成,直接12315投诉。投诉后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三包规定明确支持消费者的退换车请求权,只要证据齐全、理由充分,法院没理由不支持。
 
4S店负责人面对镜头直接黑脸走人,这才是最让人心寒的地方。
 
车辆故障可以沟通,补偿方案可以商量,可连坐下来谈的诚意都没有,摆出一副“钱到手了你说什么都没用”的架势。这种态度,不仅是在砸自己的招牌,更是在挑战法律底线。
 
要是因为“上牌了”就不能退,那7天退换期还有什么意义?
 
按这个逻辑,所有新车提车当天都得先上牌,上完牌就归你了,坏了只能修。那法律规定的7天退换期,不就成了摆设?4S店这套说辞,本质上是在否定三包法的效力。
 
说到底,4S店赌的就是消费者耗不起。
 
打官司?没那功夫。投诉?流程太长。换配件算了,省心。可恰恰是这种心理,让越来越多的商家有恃无恐。今天你妥协了,明天他继续用同样的套路坑下一个人。支持李先生死磕到底,这不是15万的事,是无数消费者的权益在较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