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身自好的重要性!重庆,5旬男子与小17岁的已婚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结果不幸感染上生殖器疱疹,终生无法治愈。男子难以释怀,与女子分手后,怒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对自己负责,赔偿2万元医疗费,另再赔偿未来30年可能产生的8万元医疗费以及1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
一口气看完这段判决,我放下手机想了半天。
我查过网易2026年6月8日的报道,写得很清楚:49岁的陈强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时年32岁的李丽,两人保持情人关系8年。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赔偿诉求。
别急着骂法院不近人情,先把事说清。
原告姓陈,今年快60了。8年前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小他17岁的李丽。注意,李丽当时还在婚姻存续期内。陈先生一开始就知道她已婚,但还是陷进去了。
网易那篇报道我没瞎编,原文就是这么写的。
两人保持关系几年后,2022年12月,陈先生去医院,被诊断为“疱疹样皮炎”,后来确诊为生殖器疱疹。医生告诉他,这种病由单纯疱疹病毒引起,目前全世界没法治好,病毒会一直留在体内,免疫力差就复发。起水疱、流脓、走路都疼。
陈先生认定是李丽传染的。
他找李丽对质,李丽不承认,后来直接拉黑。陈先生咽不下这口气,找了律师,告上去索赔20万。
李丽在法庭上回应了:第一,我不知道自己有这个病,不是故意传的。第二,你咋证明就是我传的?第三,你写的那个保证书,是你打了我之后逼我写的,不算数。
网易的报道里详细说了这个情况:李丽称早在2020年就提过分手,但陈强经常打她,还拿她孩子威胁。2024年3月10日,李丽报过警,说自己嘴角出血、脸上有淤青。最后双方调解后和平分手。
法院最后怎么判的?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三个理由,条条实在。
第一,证据链断了。陈先生拿不出李丽在交往前就已经感染、且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传播的证据。李丽的检测报告显示IgG阳性、IgM阴性。中国医药信息查询平台有份权威解释:IgG阳性只说明曾经感染过疱疹病毒,不能证明在两人发生关系时有传染性;IgM阳性才代表现在或最近感染。这个区别大了。
第二,因果关系不成立。生殖器疱疹不是只有一种传染途径。性接触、血液、母婴都有可能。陈先生没法证明8年期间只跟李丽发生过关系,也排除不了自己在这段关系前就已经感染的可能。法律上这叫“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光凭怀疑定不了罪。
第三,这是法律最扎心的一点:双方都有过错。一个成年人,明知对方已婚还搞婚外情甚至同居,这套路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8条写得明明白白: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外情是啥?就是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可能因为你在一件违法道德的事情上受害了,就帮你讨回公道。
有人觉得法院无情,不过我得替法院说句公道话。
这不是2026年才有的稀罕事。类似案件国内判过不止一例。法律在这种事上就像一把尺子,它只管你站没站稳、有没有证据,不管你摔得疼不疼。
真要打官司,还得看对方的过错到没到那份上。如果李丽在传染之前就知道自己有这病,还故意不戴安全套,那才叫“故意传播”,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360条说: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这里根本没这个情节。这个罪只限定在卖淫嫖娼的场景里,不适用于普通情侣或情人。
那陈先生的赔偿就全泡汤了?基本是的。法官不是没看见他的病,也不是不心疼他,但法律不是靠同情判案的。
老话说得好,“不践迹,亦不入于室”,出自《论语·先进》。意思是你不踩着前人的脚印,连门都进不去。换成大白话:你路都走歪了,还指望有人给你报销医药费?这种见不得光的情人关系,从一开始就走错了门。
我不同情陈先生,但我理解他的愤怒。
他是一个父亲、一个自认为身体硬朗的中年男人,在网上点了点屏幕,就把后半生的健康点没了。他不是什么穷凶极恶的人,就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人。问题在于,普通人的盲区就在这里:总以为“这种事不会轮到我”。
很多网友在评论区阴阳怪气,说他活该。这话不能说完全没道理,但太冷血了。换个温和点的说法:没人逼他出轨,但这是他选的路,就得自己扛。
法院的判决已经锤实了这点:非法权益不受保护,因果链条必须明确。
写到这里,我想起一件事。大概两年前,我一个朋友的老公也是类似情况,出去应酬喝多了,跟人发生了关系,后来查出疱疹,哭着跟妻子坦白,跪在客厅地板上。离婚是离了。但那个病一直没走。
这就是我最后想说的。洁身自好四个字,听着像老一辈人唠叨的废话。你对着二十出头的小年轻说这个,他们觉得你酸;对着中年人提这个,他们觉得你烦。
但今天这个案子里,一个快60岁的男人替我们交了一次高额学费。有些体检单,真能把整个人生砸偏了。道德上的账,有人觉得无所谓,反正没人管。但身体上的账,一分都不会少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