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理解鼓吹提高性同意年龄到18岁。提到刑事责任年龄,说时代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早熟,认识能力健全,所以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提到性同意年龄,又说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认识能力不健全,所以要上调性同意年龄。完全就是左右脑互搏、逻辑不自洽当然不排除这其中相当一部分不是蠢,单纯只是喜欢跟着吹狗哨政治。这就是道德比较败坏的表现了,就是喜欢发泄点情绪,对着现行法律哈气应激,更有意思的是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适用规则。司法实践里你能看到两个相互对立的逻辑: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可能供述不清楚、思维不准确,所以口供可信度不高,不采信;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因此不会编造谎言,并且非亲历不可知,所以言词证据可信度高,应采信。千万别觉得这合乎二律背反,或者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规则适用,这单纯是司法机关贯彻有罪推定,自由选择对当事人最不利的规则进行适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