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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还有人性吗?长沙一高楼外墙维修工未系紧安全绳失控下滑,呼救楼层住户救援

见死不救,还有人性吗?长沙一高楼外墙维修工未系紧安全绳失控下滑,呼救楼层住户救援竟遭拒绝,幸运的是21楼一业主发现后及时伸手。

近日,湖南长沙某小区,一名高空作业工人师傅在30楼进行外墙维修时,因安全绳未系紧,身体突然失控下滑。

他身上未携带手机,无法联系同事或报警,只能一边滑落一边大声呼救。

好在过程有惊无险,他滑至21楼时,被一台突出的空调外机接住,暂时停止了坠落。

此时,在21楼的业主唐女士听到了窗外传来的呼喊声。她循声望去,发现一名工人正站在空调外机的台子上,命悬一线。

唐女士没有丝毫犹豫,立即联系了物业,物业工作人员从楼顶放下绳索,最终将这名工人成功救下。

事后,工人师傅的话让在场所有人沉默。他告诉记者,在从30楼滑落到21楼的过程中,他经过了多户人家的窗户。

他一边下滑,一边用手拍打窗户求助,经过了五六户人家,但没有一户愿意打开窗户施以援手。

有的人看了他一眼,关上窗户;有的人甚至直接拉上了窗帘。

有媒体事后采访了其中几户住户,他们的回答出奇地一致:“我不认识他,万一他摔下去了,家属来讹我怎么办?”“电视上那些扶人被讹的新闻太多了,我就是怕惹麻烦。”

事件曝光后,全网热议。比起工人违规操作的教训,那些“关上窗户”的住户,引发了更大的舆论风暴。

有网友愤怒指责:“见死不救,还有理了?”“如果当时有人肯开窗拉他一把,他也许不会滑到21楼。”

也有网友理智分析:“救是情分,不救是本分,法律没有规定普通人有必须救人的义务。”

那么,在法律层面,普通人面对他人危难,“见死不救”到底违不违法?这要看“义务”的来源。

普通公民,法律上不负有“必须救”的强制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设定“见危不救罪”,普通公民在遇到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时,伸出援手是道德层面的“善举”,而非法律层面的“义务”。

除非某些具有特定身份或职责的人,如警察、消防员、医护人员等在执行职务期间见死不救,才可能构成渎职或行政违法。

在本案中,这些住户与工人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也并非危险行为的制造者,因此,单纯“不开窗”的行为,在法律上确实难以直接追究其侵权或刑事责任。

然而,法律的天平是倾斜的。如果最终工人不幸坠亡,那些“关上窗户”的住户虽然难被追责,但这绝不意味着这笔血债无人“买单”。

第一,雇主难辞其咎。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工人安全绳“未系紧”,既是工人的个人疏忽,更是用人单位的监管失职。

发生事故,雇主作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工伤认定不会缺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补偿”原则,即便工人自身存在违规操作,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因此,工人享有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不作为侵权”并非没有边界。

法律上是否存在“不作为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但这通常指公安、消防等负有法定职责的公权力部门,或是在先行行为引起危险、特定身份等情形下才会产生。

普通住户“见死不救”,在法律上很难被归入此列。

那些被敲过的五六户窗,像一记记重锤,砸在每个围观者心上。工人违规操作,固然要批评;雇主监管不力,必须被追责。

但从30楼滑到21楼,一路无人伸出的手,以及那句“怕被讹”,才是最让人不寒而栗的真相。

法律可以约束人们不作恶,但无法强制他们选择善良。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只有唐女士这一个“好人”,更不能让“明哲保身”成为逃避善行的万用借口。

当有人身处绝境,敲响你的窗户时,请记得:打开一扇窗,也许救下的就是别人的一生;关上一扇窗,丢弃的却是这个社会的良知。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