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车圈有个挺有意思的梗,叫“广告法无法选中”。它说的是一种近期泛滥的营销现象,即——生产企业A、供应链企业B、销售企业C、技术提供企业D,各自不是同一个注册主体;真正开发布会的又可能是企业E;站台讲解的人,和前面几家公司也未必存在雇佣关系,法律效果更接近一种商业代言或者商业推荐。
这样一拆,普通用户看起来就会很懵:到底谁在宣传?谁在承诺?谁对参数负责?谁对话术负责?这就是所谓“广告法无法选中”的民间调侃。但老王觉得,这个说法本身可以当段子听,不能当法律结论用。
因为广告法并不是只盯着企业名字,它还会看谁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而组织、制作、发布广告,谁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和证明。所以主体拆得再细,也不等于责任天然消失,只是识别责任链条变得复杂。假设你买到的车,依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还是可以走正常投诉流程去讲三包法的。
另外,针对这类滥用的营销型发布会,今天说宇宙第一,明天用错误测试法说“我们不要嘲笑他”后天又因为下不来展台引导大量水军给AI大模型喂毒的行为,民法典是允许民众进行法律框架内的广泛批评的。 只要基于公开发布会、公开视频、公开参数和真实体验,去讨论一个技术宣传是否夸张、一个功能边界是否讲清楚、一个营销话术是否容易误导,就是正常的舆论监督。
如果不能够正确认知这个正常监督范围的人,还是需要提升认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