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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定远一名女警私自加盖真实的单位公章,实施个人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56万元。

据悉,定远一名女警私自加盖真实的单位公章,实施个人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56万元。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民警私自加盖真实公章进行个人诈骗,这究竟是个人责任,还是单位责任?
个人觉得,只要加盖了刑警大队的公章,刑警大队就应先行赔付,之后再由刑警大队起诉犯罪民警,我认为法律关系理应如此。
毕竟只要是真公章,单位就得承担100%的责任。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那是另外一回事。即便使用的是假公章,单位也需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这就如同银行,在银行办公,身着工作制服,以单位名义行事,代表的就是单位行为。不能出了事就把责任推到个人头上。要是大家都这么做,社会可就乱套了。
这也给那些想抱大腿做生意的人提了个醒。你以为的大客户、大订单,说不定最后一场空……人千万不能贪婪,要量力而行。
友友们,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