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在自媒体行业合作模式常态化背景下,企业、机构等主体常与个人或第三方合作运营自媒体账号,并以自身名义完成官方认证。但合作终止、员工离职等情形发生后,部分原认证主体未及时收回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账号被他人利用发布侵权内容,引发责任归属争议。
那么,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认证,原认证主体要对后续侵权担责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黄某诉河南某杂志社、深圳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河南某杂志社与深圳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本案《〈动漫报〉合作运营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与百度百家号平台账号“法治与市场”注册申请文件及注册时间可以印证,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河南某杂志社与案外人北京某文化公司就运营《动漫报》存在合作关系,河南某杂志社同意北京某文化公司在运营《动漫报》时开发并使用网站与客户端及融媒体开展工作,案涉账号“法治与市场”注册及认证时间在双方合作期间。据此,“法治与市场”账号系由河南某杂志社授权并认证存在高度可能性。
“法治与市场”账号作为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属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该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即账号注册、认证主体)依法应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即使前述《〈动漫报〉合作运营合同》已经解除,河南某杂志社亦对经其主体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或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否则其应当预见相关账号以河南某杂志社名义继续运营的可能性,并应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前述《〈动漫报〉合作运营合同》解除至案涉文章发布之时已逾半年,河南某杂志社未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法治与市场”账号具备河南某杂志社的权利外观,就“法治与市场”账号发布的案涉侵权文章,河南某杂志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河南某杂志社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相关道歉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结合侵权行为发生的方式以及赔礼道歉的实际效果综合予以确定。但是,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控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大众新消费”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案涉文章已删除,原告主张深圳某公司对其进行屏蔽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合作关系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账号认证主体应对该自媒体账号后续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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