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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了!”吉林长春,男子冒充酒店工作人员,将一醉酒的漂亮女子从她丈夫眼皮子底

“太离谱了!”吉林长春,男子冒充酒店工作人员,将一醉酒的漂亮女子从她丈夫眼皮子底下带离现场,随后在某宾馆开了房间,强行与女子发生了关系。次日女子醒来后才发现自己被男子侵犯了,气得报了警。这下不仅男子悲剧了,丈夫也悲剧了。

事发当晚,朱女士携丈夫与几位亲朋好友到某酒店聚餐,由于人比较多,他们订了一个包间。

席间,朱女士和丈夫以及亲友们都喝了不少酒,甚至还拼起了酒,结果朱女士不胜酒力,第一个倒了下去,在自己的座位上睡着了。

这时男子拱某十分有礼貌地走进了包厢,向朱女士的丈夫等人介绍了自己的身份,称自己是酒店的服务员,还称看着朱女士这样睡不舒服,可以帮忙将朱女士带去酒店提供的包房休息。

朱女士的丈夫以及亲友们竟没有觉得不妥,反而夸赞酒店的服务不错,于是就将朱女士交给了拱某,然后他们继续喝酒找乐子。

然而令他们都没想到的是,拱某并不是酒店服务员,他只是来酒店吃饭时看到了朱女士长得太漂亮了,身材也非常好,于是就动了歪心思。

在拱某架着朱女士走出包厢后,他在酒店门口又打了一辆车,来到一家小宾馆,然后开了一间房,还对前台谎称朱女士是自己的妻子。

随后,拱某在宾馆房间内与朱女士发生了关系,朱女士因为醉酒严重,完全不知道自己遭遇了什么。

次日,当朱女士醒来时,发现自己光溜溜躺在宾馆床上,立即联系丈夫询问,可得到的结果却让她感到崩溃。

之后,朱女士气愤地报了警。

这件事确实够离谱的,酒店就算提供了包间,那作为朱女士的丈夫以及亲友,也应当亲自将朱女士送过去,怎么能随便交给一名男性?

更离谱的是,朱女士的丈夫和亲友居然一个晚上都没去找朱女士?这到底是放心?还是心大?

但不管怎么说,拱某将醉酒的朱女士带去宾馆发生了关系,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强 奸罪。

强 奸罪常见的表现形态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在违背夫妻性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如趁妇女醉酒不省人事不知反抗之际,或趁妇女因害怕而不敢反抗之际,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等手段,也能认定强 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3 - 10年有期徒刑。

警方介入后,很快便将拱某抓捕归案,拱某也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且有认罪认罚的表现。

最终,法院认为拱某的行为比较恶劣,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拱某虽然服刑了,但这件事不该就此结束。

作为朱女士的丈夫,作为朱女士的亲友,他们在明知朱女士醉酒不省人事的情况下,还放任拱某假扮的酒店服务员将朱女士带走,这存在严重的过错。

因此,朱女士如果要起诉丈夫和亲友索赔的话,也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

至于酒店是否要担责,就要看酒店是否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就本次事件来说,要求酒店的服务员在每个包厢都值守,这也不太现实。拱某利用服务员离开之际冒充服务员,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朱女士带走,与酒店并没有什么关系。

其实这件事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朱女士的丈夫,他作为朱女士的法定配偶,对朱女士有关爱、救助的义务。可他明知道朱女士被带走,却一个晚上不闻不问。

如果朱女士的丈夫因此事对朱女士产生嫌弃,从而导致离婚的,那从道德上来讲,受谴责的应当是朱女士的丈夫。从法律上来讲,丈夫应当赔偿朱女士的精神损失。

最后,酒喝多了不仅会伤身,还会误事,特别是女性在外面喝酒时,尽量不要让自己喝醉,否则容易沦为他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