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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正式下发文件:7 月 1 日起,全国统一执行! 在职、退休的享实惠!这次

人社部正式下发文件:7 月 1 日起,全国统一执行!

在职、退休的享实惠!这次是人社部、卫健委、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的 “死命令”,《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将在这个时间点全国 “一刀切” 执行,没有过渡期。

超龄劳动者就是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就业的劳动者。这里要特别说明两点。第一,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适用这个新规。第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有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不在这个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截至 2025 年末,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已超 3.2 亿人,超龄劳动者规模达到了 8700 万至 1.2 亿人。他们中既有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也有从事保安、保洁、家政、后勤等工作的基层劳动者。

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一直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法律地位。他们多被简单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为由认定为劳务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这就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拖欠工资、强迫加班、工伤拒赔、随意辞退等侵害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工伤或者其他劳动纠纷,超龄劳动者往往维权无门。用人单位也有苦难言,因为之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企业想给超龄员工交工伤保险都交不了,一旦出了意外,所有责任都得自己扛。

这次五部门联合出台的新规,彻底改变了这个局面。新规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明确了超龄劳动者的四项基本权益。

首先是劳动报酬权益。新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就从法律层面杜绝了 "超龄就该拿低工资" 的不合理现象。

其次是休息休假权益。新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特别重要的一点是,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如果确实需要安排加班的,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第三是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能让超龄劳动者从事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工伤保障权益。新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违规未缴费,一旦发生工伤,所有赔偿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不得推诿。

除了这四项核心权益,新规还对社保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因为缴费年限不足,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新规拓宽了继续参保的途径。

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会进一步优化经办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对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不会影响其享受相关待遇,只需要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即可。

为了确保新规能够落到实处,五部门建立了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人社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卫生健康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医保部门负责相关医疗保障服务。

超龄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了新规的规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社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工会也将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这个新规是全国统一执行的,没有过渡期。也就是说,从 2026 年 7 月 1 日零点开始,所有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个规定。

这不仅是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有了明确的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更加规范地使用 "银发劳动力",降低用工风险。

同时,这也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它让仍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老年人,能够更加安心、舒心地发挥自身劳动价值,实现 "老有所为,权有所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