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开始耍赖了!”河南男子花15万买新能源车,充电模块坏了要退车,4S店:已上牌开出去,只能修不能退!
河南郑州,李先生分期付款花15万买新能源车,提车当天发现充电模块故障,只能慢充不能快充。他要求退换车,4S店却说“已经上牌了,所有权是你的”,只肯换配件。李先生当场怒了:新车一天没开就拆?本文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2条入手,讲明白“7天无理由退换车”到底怎么用,“已上牌”是不是4S店的挡箭牌。
一、提车当天就坏了,快充站换了好几个桩都充不上
郑州的李先生每天上下班公交转地铁,路上折腾得够呛。好不容易攒够首付,买了辆15万的新能源车,兴高采烈去4S店提车。
分期付款办完、首付付清,销售带他去车管所上牌。上完牌准备开车回家时,他扫了一眼仪表盘——电量只剩14%!这点电连家都开不到。
销售说旁边就有快充站,充十几分钟就够了。结果俩人过去一试,充电枪一插上去,充电桩当场跳闸。换了好几个快充桩,次次插上就跳闸,半度电都充不进去。折腾半天没办法,只能折回4S店用慢充试,慢充倒是能充上。
刚开始销售还猜测可能是运输模式没调过来,结果技术人员在店里调完模式,再去试快充还是不行。一通检测下来,最终确认:充电模块本身就有故障。
二、4S店:已经上牌开出去了,所有权是你的,只能修不能退
李先生当场就炸了。自己花15万买的新车,一天都没正经开过,先坏了一个核心部件。他提出:要么退车,要么换一辆全新的。
结果4S店那边一口咬死:你已经选完车牌、办完手续了,车也开出去上路了,所有权现在是你的,退车换车都不符合规定。说只能免费换个新的充电模块。
李先生根本不接受这个方案。换谁花十几万买个新车,还没开就要先拆车换配件,心里能舒服吗?
4S店只说要跟厂家再沟通,态度敷衍得不行。李先生找媒体来讨说法,负责人没说几句直接黑脸走了。李先生气得不行:“我花好钱买个破车,你让我拆了换配件?门都没有!”
三、法律撑腰:交车7日内故障,完全符合退换车条件!
咱们直接上法律,看看到底谁有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2条写得清清楚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李先生提车当天就发现充电模块坏了,车根本没上路使用,完全符合“自交付之日起7日内”的情形。所谓“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根据2022年新规,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车辆日期不一致的,以交付日期起计算。李先生的车从头到尾没离开过4S店周边,7日退换条件妥妥满足。
有人可能会问:充电模块算不算“主要零部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2条明确列举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及其主要零部件。充电模块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充电部件,在三电系统中地位至关重要。发生故障时,车辆无法快充,正常使用受到严重影响,本质上与动力蓄电池故障同等严重。如果4S店硬说“充电模块不属于主要零部件”,这属于偷换概念,恶意规避三包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实质功能和消费者合理期待来认定,而非仅看字面清单。
还有一个关键点必须说清楚:“已上牌”绝不是4S店推卸责任的合法理由。三包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从未有“上牌即丧失退换权”的规定。车辆登记完全是行政手续,与产品质量退换是两码事。4S店把“已上牌”挂在嘴边,纯属混淆视听,目的就是吓退不懂法的消费者。
同款案例也早有先例。购车第8日出现变速箱总成故障,经销商起初以超过7日为借口拒绝退换。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交车当日不计入期间,自次日开始计算。最终经销商同意更换整车。
更别说李先生是提车当天就发现问题,连开都没开出去过,这种情况下4S店还拿“已上牌”当挡箭牌,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关于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来看,4S店完全是在利用消费者的法律盲区,进行恶意推诿。
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三包期内,质量问题就是质量问题,跟“上了牌”“开走了”没有半毛钱关系。4S店这套说辞说白了就是在赌——赌你不懂法,赌你怕麻烦,赌你会忍气吞声。
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出手就得出手。协商不成直接向12315投诉,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网站、微信小程序投诉举报。投诉后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三包规定明确支持消费者的退换车请求权。
你觉得4S店那句“已上牌不能退”,是在忽悠消费者,还是有法律依据?欢迎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