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终害己!”内蒙古,16岁男生在学校男厕所里被8名同学围殴,情急之下抄起厕所里的扫把、簸箕进行反击,导致其中1名同学头部受伤,花了2万多块钱。事后,受伤同学难以释怀将男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男生及其父母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法院判了!
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并不是王某住院6天后产生了多少费用,而是李某在厕所内拿起清洁工具时,面对的侵害是否仍在持续,反击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025年9月17日中午,13岁的王某与数名同学因先前矛盾找到16岁的李某。王某等8人在学校男厕所内围住李某,口角很快升级为多人殴打。
李某处于人数明显悬殊的一方,现场可以取得的物品只有日常使用的扫把和簸箕。李某使用这些物品制止殴打,王某额头受伤。
警方调查后,认定王某等人存在故意伤害行为,李某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造成王某受伤。由于王某未满14周岁,警方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决定;警方也对李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争议并没有随着警方处理结束。王某一方要求李某及李某父母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李某一方主张,李某并非主动寻衅,而是在多人围攻下保护自己。
法院需要判断的重点,也从“王某是否受伤”转向“李某为什么反击、反击发生在什么时候、使用何种物品、现场力量差距有多大”。
法院认为李某面对8人殴打,使用现场随手取得的扫把和簸箕制止侵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最终驳回王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断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致。正当防卫不是事后按伤情简单分配责任,更不能把遭受围攻的一方与主动实施侵害的一方不加区分地视为互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同样给出了民事责任上的答案: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才承担适当责任。
判断不能脱离现场,更不能要求遭受围攻的未成年人在短时间内精确计算每一次动作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办案时应结合防卫人所处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避免用事后冷静、精确的标准苛求防卫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还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欺凌行为立即制止,通知相关学生的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对严重欺凌,学校不得隐瞒,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给出了更清晰的参照。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某中学学生江某某被孙某某等15人围在厕所内。
江某某遭到勒颈、摔倒和多人踢打后,使用一把非管制多功能折叠刀反击,造成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认定江某某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强调,未成年人面对多人围攻时,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仅凭工具和伤情否定防卫性质。判断时需要结合案发起因、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人数差距、反击是否限于制止侵害等因素。这个裁判思路与李某事件所涉及的问题高度相关。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明确,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第六十条进一步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罚并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而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校园冲突不能只看谁最后进了医院,也不能把制止侵害简单写成“双方打架”。最需要被看见的,是侵害从哪里开始,谁在纠集多人施暴,谁是在现实危险中保护自己。法律把界限说清楚,学校、监护人和学生才能更早识别风险,把问题处理在伤害扩大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