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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违反比例原则(合理性)的几类情形 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在作出处罚时,除

治安处罚,违反比例原则(合理性)的几类情形
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在作出处罚时,除了满足合法性的要件,还应满足比例原则(裁量适当)。

今天,专做行政和治安案件的北京唐律,具体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围绕三类常见的裁量不当情形展开深入具体讲解,分别是处罚超出6个月追责时效、具备从轻情节却未从轻处罚、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仍作出处罚决定。

第一类:案件超过6个月法定追溯时效。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该6个月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当日自执法机关发现之日起,而非被传唤、询问之日。

从行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来看,时隔太久再追责,既丧失了及时惩戒、教育改正的立法目的,也容易出现证据灭失、事实真相无法完整还原的问题,违背了适当性、均衡性的要求。

所以,一旦处罚超出法定6个月追责期限,无论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该治安处罚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原处罚应被依法纠正。

第二类:存在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举例来说,在嫖娼治安类案件中,达成嫖娼合意但尚未实施的,如果仍然按照一般情形拘留10-15天的,属于处罚畸重。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
已经“达成嫖娼合意”,但尚未发生关系的,应当从轻处罚。
此种情形之下,如果被拘留天数超过10日,违反了公安部上述批复文件精神,属于作出处罚时裁量不当,应予以纠正。

第三类:符合不予作出处罚之法定条件。
《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划定了多类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主观过错等。

在轻微打架斗殴、小额财物损毁类案件中,上述规则适用较为广泛。

以轻微打架斗殴案件为例,行为人未造成对方实际伤害,且双方推搡未超过必要限度,本应依法不予处罚,如果公安机关仍作出拘留决定,也可能没有充分考量上述轻微情节。

最后,北京唐律特别提示,如果自身案件存在上述三类情形,可以在收到罚款、拘留决定书后,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争取依法撤销不合理的处罚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