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诱骗邻居家 16 岁女孩到家中玩耍,期间,男子多次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来女孩肚子实在变大,其家属才发现端倪,他们当即找那男子讨要说法,双方协商无果后,女孩家人报警.......
法律没跟他废话。明知对方是未满18岁的高中生,毫无防备能力,利用地理便利多次实施侵害至怀孕,情节恶劣到了不能再恶劣的程度,强奸罪顶格重判!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直接按死了棺材板。有人问,判得重不重?10年半,对16岁的少女来说,是她从花季走向母亲的不归路;对那个禽兽来说,是他从40岁出头一直坐到白头的最好归宿。
不是法律狠,是人性已经烂透了。女孩家人越想越气,再次起诉索要7万余元赔偿。7万块,还不够她爸妈掉眼泪的纸巾钱,更不够她这辈子半夜反复吓醒的噩梦药费。
法律条文从来不会写“这种人必须枪毙”,但司法实践中,像这种利用邻居优势、诱骗未成年少女、造成怀孕严重后果的,统统一律严判。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情节恶劣”“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他跟女孩父亲称兄道弟,跟女孩母亲笑呵呵拉家常,然后关上门当猎人,把人家闺女当猎物,这不是一时糊涂,是利用信任铺路,算准了女孩不敢吭声。
更恶心的是,庭审中他甚至反咬一口,辩称女孩是“自愿的”。可女孩才16岁,法律上尚属未成年人,即使主观上“同意”,在法律眼里也是无效的。
更何况,检察官当庭甩出证据:女孩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认知能力远低于同龄人,自我保护能力严重不足。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你利用她的智力缺陷实施侵害,还敢嘴硬说“自愿”?一句话把罪犯底裤扒光。
女孩家属再次起诉要求7万余元赔偿,包含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这笔账算得清清楚楚,但又是笔算不清的旧账。
16岁少女意外怀孕,生产费用、后续心理康复费用,全压在她年迈的父母身上。他们不是要钱,是咽不下这口气。
这7万块在法庭上是冰冷的数字,在现实中却是家庭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老父老母,每天多打一份工、少吃一顿饭、省下每一分钱,想凑够带女儿离开那个噩梦之地的路费。
案发地是一个不到1000人的小村庄。消息传开后,村里老人纷纷改口:“以前看着挺老实一人,见谁都笑眯眯,没想到是那种东西。”全村几百户人家,门窗加锁,夜色早早降临。
人心隔着肚皮,你一厢情愿把恶魔当近邻,他回馈你的是把魔爪伸向你家未成年女儿。血的教训摆在那里——如果你家隔壁住着一个嘴甜的单身光棍,三天两头给孩子零食,没事跟你女儿搭讪,请立刻断绝一切接触,马上搬家。不要等肚子大了才后悔,有些代价,一辈子都还不起。
愿法律再严一点、再快一点,让每一个未成年的暗夜都能被及时照亮。别等孩子自己扛不住了,才哭喊着追责,那些被虚耗的时光是罪犯的加冕礼,却是无辜者永远愈合不了的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