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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一男子路过村民家门口时,被拴在路边的狗咬伤,男子报警后,民警认为事发时

浙江台州,一男子路过村民家门口时,被拴在路边的狗咬伤,男子报警后,民警认为事发时狗拴了绳,且狗证齐全、已打疫苗,就没对狗主作处罚,让双方自行协商赔偿,狗主一看自己没被处罚,底气十足,说自己拴绳了,凭啥赔钱?男子无奈之下,只好告到法院,要求狗主赔偿他打疫苗的钱。结局精彩了!

2025年10月的一天,安装工小张去一个村里装空调。

路过李某家门口的村道时,路边树后面突然冒出来一条狗,把他给咬了。

小张直接报警,民警过来查了之后发现,这条狗是李某养的,办了养犬登记,也打了狂犬疫苗。

而且,事发当时狗是被绳子拴在树上的,所以,民警最后没给李某开行政处罚单,只是告诉小张,要是想要赔偿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

李某一看民警也没对他做出处罚,特别有底气,等小张拿着打狂犬疫苗的收费单据去找他要钱时,他直接拒绝了。

李某理直气壮地说:我家狗都拴绳了,而且警察都没罚我,我凭什么赔你钱?

双方谈不拢,小张只好把李某告到法院。

开庭的时候李某还是这套说辞,一口咬定自己没过错,不肯赔钱。

法院这边查清楚事情经过之后也没直接下判决,先给双方安排了调解。

法官专门给李某讲清楚了一件事:公安机关罚不罚你,和你要不要给人家赔钱,根本是两码事。

行政处罚看的是你有没有违反养犬的管理规定,你拴了绳、证件齐全,确实够不上处罚,但民事赔偿看的是你有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

你把狗拴在人人都走的村道旁边,本身就没考虑到路人的安全,这就是你的问题,而且小张路过的时候没招狗没逗狗,一点错都没有,于情于理你都该赔人医药费。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唯一能不赔或少赔的情况,只有能证明是对方主动逗狗、打狗,或者自己不小心跑到笼子里这类故意/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受伤。

李某觉得“我拴绳了、警察没罚我就不用赔”,其实是混淆了两个概念:警察没处罚,是因为他办了养犬证、拴了绳,没违反养犬管理的行政规定,但这和民事赔偿是两码事。

哪怕拴了绳,把狗拴在人来人往的村道上,本身就是没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

正常应该把狗拴在自家院子里,或者人少的角落,避免狗碰到路人。而小张只是正常路过,完全没过错,所以李某必须全额赔偿。

一番解释下来,李某态度松懈,当场同意全额赔小张的损失,最后算了算总共2400块钱,双方当场签了调解协议,这事也算结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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