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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夫妻俩花73万买个二手房,刚乐乐呵呵搬进去没几天,楼下的邻居却告诉他们

浙江绍兴,夫妻俩花73万买个二手房,刚乐乐呵呵搬进去没几天,楼下的邻居却告诉他们,这个房子是"凶宅",经过多方打听,邻居所言竟然是真的,随后便和房东对簿公堂。

唐先生在绍兴打工整整6年,省吃俭用才攒下这笔钱,买下了这套将近60平的二手房,总价73万8。签合同那天,唐先生觉得这辈子算是有了个落脚的地方,带着妻子和孩子搬进来,一家人高高兴兴收拾东西。

结果没住几天,楼下邻居一句话,把全家人都整懵了,说2005年这房子里死过人,是独居老人在屋内离世,属于非正常死亡。

唐先生两口子越想越不是滋味,带着孩子住这种地方,心里实在过不去这个坎,当即找到卖房的房东要求退款。

卖方是一位女性,她的说法是,自己是这套房子的第六任房主,买来是想给女儿当嫁妆用,根本不清楚房子出过这种事,说要是早知道是凶宅,怎么可能买来给女儿住。双方各说各的理,谈不拢,唐先生最终选择走法律途径,依据民法典第147条,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支持了唐先生的诉求,认定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重大瑕疵的房屋,构成重大误解,合同应予撤销。卖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却完全反转,法院认为,卖方本身也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隐瞒,不构成欺诈,况且涉案死亡事件距今已超过20年,综合考量之下,不支持撤销合同。唐先生就这样彻底输了,73万多的房子,住也没法住,退也退不掉。

欺诈要求卖方明知情况仍故意隐瞒,买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索赔损失;而重大误解是指双方对房屋实际情况均存在认知偏差,即便合同也可被撤销,但对于损失的分担方式就不一样了。

唐先生这个案子,卖方是第六任房主,信息在多次转手中早已断层,根本无从证明哪一任房主曾经知情,这才让唐先生在二审中彻底失去了翻盘的可能。

这类情况在二手房市场里并不罕见,多手转卖之后,房子的历史信息往往已经残缺不全,中介也未必会主动核实。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曾专门就此类纠纷提出司法建议。

明确指出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卖方出具"无非正常死亡承诺书",以书面形式确认持有期间房屋内未发生自杀、他杀或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

一旦事后证明承诺不实,就可以直接依照合同追责,不需要再去费力证明卖方的主观知情状态。买房是大事,钱一旦交出去,想再追回来,难度远比想象中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