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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男子加班结束后,与工友三人到工地附近的农家乐吃饭。席间,其中一名工友提

山东东营,男子加班结束后,与工友三人到工地附近的农家乐吃饭。席间,其中一名工友提前离席,剩下三人继续喝酒。当晚22时,男子醉驾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与一名醉驾司机相撞,男子当场死亡。经鉴定:司机血液酒精含量179.35mg/100mL,男子149.42mg/100mL,双双醉驾。交警认定司机主责、男子次责。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本人向男子家属赔偿35万元,加上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的18万元,李某家属累计获赔53万元。然而家属并未就此止步。转头将聚餐的工友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理由是同饮者未尽到劝阻、照顾义务。法院这样判了。
 
事件发生在2024年12月28日,山东东营利津县。
 
临近年末,工地务工人员日常劳作繁忙,李某平日里一直在当地工地务工,为人老实,常年和几名工友搭班干活,彼此关系熟络。
 
当日傍晚,结束了一天的体力劳作后,李某邀约张某、李某某、索某三名工友,结伴前往工地附近的餐馆聚餐放松。
 
几人皆是务工人员,日常闲暇以聚餐小聚消遣,席间氛围轻松,全程自主饮酒,无任何人强行劝酒、逼酒。
 
饭局中途,工友索某因家中突发急事,先行离开餐馆,并未参与后续饮酒。
 
剩余三人继续小坐闲谈,直至夜色深沉,各自结束聚餐、分头离开,彼此没有同行返程。
 
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李某清楚知晓酒后驾车的安全隐患与法律禁令。
 
可他心存侥幸,并未选择步行或其他安全方式返程,而是径直走向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醉酒后驾车上路。
 
当晚22时04分,利津县津二路主干道上,致命事故骤然发生。
 
私家轿车驾驶人郭某同样处于醉酒状态,驾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过程中与前方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正面碰撞。
 
剧烈的撞击让两车损毁严重,冲击力超出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一片狼藉,李某当场丧失生命体征,不幸身亡。
 
辖区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完成现场勘查、痕迹取证,并对两名涉事驾驶人进行血液酒精检测。
 
检测结果证实,李某与郭某血液酒精含量均远超醉驾标准,属于双向醉驾肇事。
 
交警部门结合事故现场、行驶轨迹、酒精检测报告等全部证据,出具正式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轿车驾驶人郭某醉驾行驶、操作不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李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上路,存在明显过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岂料,事故的处置并未止步于责任划分,刑事案件随即启动。郭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当地法院审理,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家属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肇事司机郭某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为争取谅解、减轻刑罚,郭某主动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郭某一次性赔付李某家属53万元。
 
全额赔款到位后,李某家属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关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事宜正式终结。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场已然了结的事故纠纷,再度生出波澜。
 
拿到53万元赔偿款后的李某家属,并未就此作罢,而是将矛头指向了当晚一同聚餐的两名工友张某、李某某。
 
李某家属认为,张某、李某某与李某同桌饮酒,明知李某酒后驾车存在极大安全风险,却没有及时劝阻、制止,未尽到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李某车祸身亡的间接原因。
 
据此,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名工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共计11万余元。
 
针对此次诉讼,两名涉案工友当庭作出答辩。
 
二人表示,当晚聚餐全程无劝酒、灌酒行为,所有饮酒行为均是李某自主自愿。
 
聚餐结束后几人分头离开,无人知晓李某会酒后驾车,根本不存在刻意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
 
法院受理案件后,严格核查全部卷宗证据、聚餐细节与事故因果关系,梳理出核心裁判依据。
 
首先,在同桌饮酒过程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李某某存在强迫、诱导李某饮酒的过错行为。
 
其次,李某作为成年人,具备独立判断是非、规避风险的能力,明知醉驾违法且危险,仍执意驾车,自身是本次危险行为的唯一主动实施者。
 
最关键的是,本次车祸的直接成因是两名驾驶人醉驾行驶、发生道路碰撞,事故责任与赔偿主体早已明确。
 
且肇事司机的53万元赔偿已足额弥补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不存在权益受损的情况。
 
除此以外,工友的散席分离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名工友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2026年6月6日《男子醉驾三轮撞上轿车身亡,醉驾轿车司机获刑 家属获赔53万后起诉聚餐者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