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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7月11日中朝双方在北京签订‌《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条约的核心内容

1961年7月11日中朝双方在北京签订‌《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条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旦缔约一方受到武装进攻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历史上,该条约曾于1981年和2001年自动续期。根据其“未经协议修改或终止则一直有效”的条款设计,‌条约的效力是自动延续的‌,而非在某个特定日期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