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名拘役罪犯获批陪孩子高考个案善意:可以肯定,但别神化先说清楚:我对这次做法并不反对。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此次操作中,看守所进行了风险评估、家属担保、检警联动等一系列程序,属于在法定权限内的灵活适用,并非完全无法可依的“破例”。从个案看,这种做法有一定积极意义:•有利于罪犯本人增强悔罪意识、稳定情绪;•有助于缓解子女在高考这一关键节点的心理压力;•向社会传递出刑罚执行并非一味“硬碰硬”的信号。但关键在于:这是一次有条件的个案处置,而不是可以随便照搬的“标杆”。如果各地以此为模板,动辄以“家庭大事”为由批准离所,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就会被稀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