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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围绕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认定展开,明确最高院划定的4类可认定为新证据的情形

这篇文章围绕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认定展开,明确最高院划定的4类可认定为新证据的情形,并补充核心判定规则与注意事项,具体总结如下:

1. 裁判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证据需在原审裁判生效后才首次发现,多因原审阶段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取。若当事人原本知晓证据存在,却无正当理由故意逾期提交,不属于此类新证据,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利用再审程序。
2. 原审前已发现、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的证据
常见于普通个人无调取权限的官方留存资料;当事人曾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法院无故拒绝调取,导致证据未进入原审庭审,该证据可算作新证据。但若当事人明知证据存在却未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后续以此主张新证据,通常不会被法院采纳。
3. 原审已提交,但未质证认证的证据
根源是原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或法院调取的关键证据,因流程疏漏未经过当庭质证、法院认证,即便证据真实有效、和案件相关,也可作为再审的新证据。
4. 原审定案核心鉴定被推翻
原审判决主要依靠鉴定、勘验类专业证据作出,若该类核心证据事后被推翻、否定,原裁判事实认定失去依据,相关情形符合新证据标准,可据此申请再审。

通用核心要求

上述四类证据想要作为再审依据,必须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若仅能证明原判存在细微瑕疵,无法动摇核心事实与裁判结果,则不能被认定为有效新证据。证据 证据认定